雜志與廣告
上海電梯
《上海電梯》創刊于1988年8月,是我國電梯行業辦刊最早的雜志之一。因為它一直堅持以電梯技術理論和應用技術為主的辦刊宗旨,受到國內電梯企業和相關企業及廣大讀者的...
埃略凡特文化傳播DM雜志
2009年1月創辦了《上海埃略凡特文化傳播廣告》。它不僅能擴大電梯企業向社會各個層面,尤其是房地產企業和物業單位的信息傳播和全面交流;也讓房地產企業及物業公司從...
李忠卿:以罰代法就能確保電梯安全嗎?
山東省首部電梯安全法規《濰坊市電梯安全條例》將于2017年1月1號起施行。這將是山東省首部電梯安全法規。其中規定,困人超30分鐘罰維保單位10萬 。
制定地方性法規,需要立法部門開展專項調查研究,并且傾聽民意,征求公眾意見,如此才能維護法律尊嚴,確保法律法規得以順利實施。
就電梯安全條例的制定來看,可資借鑒的地方法規并不少見,山東據此結合本地實際,出臺了這部法規,用意很明顯,就是確保法律法規起到震懾作用,從而讓民眾乘坐電梯時感到更舒適、更安全。
這部法規的看點已經被媒體拎出來了,那就是只要在電梯里被困30分鐘,維保單位將面臨10萬元的經濟處罰,這么大的力度可謂前所未有。然而,對此我并不感到樂觀,原因在于時下法律法規演變成了“罰律罰規”,以罰代法變成了常態化的執法形式,如此一來,只要有錢就可以違法,罰律的尊嚴在金錢面前變得一文不值。
有一句老話經常掛在執法者的口里,那就是罰款只是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其實這種說辭都是自欺欺人的,某些執法部門的定位正好相反,罰款并非手段而是目的,只要能罰到錢,自己就能得到利,哪管老百姓的死活?
在我看來,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是不能沾上銅臭的,法制一旦演變成罰制,交了罰款就可以逍遙于法外,社會還有正常的秩序可言嗎?要想確保電梯安全運行,就必須對相關領導乃至責任人進行嚴肅問責,只有上升到刑法的高度,才能真正起到震懾作用,難道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