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首部電梯安全法規《濰坊市電梯安全條例》(簡稱《條例》)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山東省首部電梯安全法規,其中規定,困人超30分鐘罰維保單位10萬元。
這一電梯安全法規的出臺不僅可能起到切實保護公眾安全的作用,而且對于全國性的電梯立法也有明顯的促進意義。
調查發現,導致電梯安全隱患的因素中,制造質量占16%,安裝占24%,而少維修、疏保養則是發生事故的罪魁禍首,比例高達60%。受害者人群多為老人和小孩。
面對這種情況,出臺一部法規來明確電梯生產和使用中各方的責任,并保證電梯質量和安全運行就顯得尤為重要。美國機械工程師學會(ASM E)的一個產業工人保護委員會早在20世紀20年代初就頒發了《美國電梯安全標準》A SM EA 17,該標準此后逐步被各州所采納,成為全國通用的電梯標準。
同時,美國各州在20世紀70年代就都出臺電梯方面的法規,并且有相應的行政管理規章,這些法規有一部分是納入法典中的成文法,也有一部分是案例法。例如,加州電梯法律規定是在加州勞動法(LaborCode of California)第7300-7322節,此外還有加州政府規章第3000-3139節電梯安全法令(Elevator Safety Orders)。
比較而言,美國不僅有電梯生產方面的質量安全標準,還有電梯使用和管理的法規。現在濰坊《條例》的實施是對電梯使用和管理開了一個好頭,并且有針對性地對維修、保養和救援明確了責任。例如,針對電梯困人事件頻發,《條例》明確,接到電梯困人故障或者事故報告后,30分鐘內未趕到現場實施應急救援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同時,《條例》也專門對乘客乘用電梯的行為單獨設章節規定乘用規范,這在立法體例上屬國內首創。
一方面,一項法規能否起到人們預期的效果,有待實踐來檢驗。另一方面,僅有立法也是不夠的,因為無論法律制定得多么嚴密,都會有疏漏之處和意外發生,因此需要對人們在受到電梯傷害之后有一種事后賠償的方案或制度。《條例》只是規定,對于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責任者可處以1萬到10萬元的罰款,但沒有明確賠償責任。這也意味著公眾受到電梯傷害后需要依據其他的法律法規進行索賠。
其實,在依據其他法規索賠上,也需要借鑒其他國家的案例,對電梯傷人案進行高額賠償,以警醒生產者和維修者。例如,2002年感恩節美國佛羅里達州圣彼得斯堡蒂龍廣場購物中心狄樂百貨商場發生一起電梯事故,造成母親羅莉和7歲女兒柯瑞娜受傷,后者的3個手指被完全夾斷,母親將該商場告上法庭,最終獲得1500萬美元賠償。
另一方面,對于電梯意外事故,也需要從其他方面來維護受害者的權益,保障人的安全,例如設立電梯保險業務。目前海口市已經推出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示范項目,這對于與電梯有關的方方面面,無論是生產者、管理者和使用者,尤其是公共場所、物管等,都如同設置了另一種保護機制。在投保后,發生電梯安全事故時,保險公司會在第一時間介入理賠,除了由保險公司負擔起高額賠償金外,還能通過保險公司的嚴密調查并根據現有法律來認清責任,確定由誰賠付和賠付多少。
因此,在電梯安全立法后,還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套措施來保護日益增多的使用和離不開電梯的公眾,尤其是城市化擴展之后,生活、工作在大大小小各式各樣的高樓中的人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