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業服務企業為一小區提供物業服務,電梯公司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了一份有電梯維護保養合同,合同服務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2013年12月31日止。2013年2月3日上午10時15分許,小區二號樓x號電梯發生故障,物業服務企業即向電梯公司保修,電梯公司接報后即派公司維保人員前往維修。同日11時05許,業主盛某在一樓進入該電梯時,電梯在層門和轎門開啟的情況下突然發生向上移動,盛某被上升的電梯轎廂絆倒,上半身撲倒在轎廂內,下半身懸掛在轎廂外,隨著電梯轎廂的繼續上升,盛某下半身被擠在轎廂地板和一樓層門的門楣之間,盛某因此受傷。盛某受傷后即被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盆骨及雙側下肢多發傷等。電梯事故發生后,質監局就該事故出具《電梯事故調查報告》,認定該電梯事故的主要原因為:“電梯公司維保工作不到位,在執行《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中有關電梯制動器保養要求存在一定缺失;”次要原因為“物業服務企業在履行電梯安全管理主體責任上存在一定缺失。”關于該電梯事故的責任,該報告認定“電梯公司的為保工作不到位,對本起事故負主要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
【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電梯安全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焦點問題是物業服務企業、電梯維保單位應否負擔賠償責任。因為本案屬于一般侵權案件,判斷行為人應否承擔賠償責任主要分析其有無過錯。
物業服務企業存在過錯
首先,質監局出具的《電梯事故調查報告》證實“電梯制動器保養存在缺失”,說明電梯管路不到位。
其次,本案中物業服務企業聘請電梯公司作為電梯維保單位進行日常維修保養,但電梯維保工作不到位,作為委托者的物業服務企業難逃監督管理責任。
再次,物業服務企業對事故電梯沒有設置警示標志提醒乘梯人,也沒有派人盯守防范事故發生。
總之,物業服務企業不能證明其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履行了法律規定的義務來預防事故的發生,事故發生后即應承擔侵權責任。
2.電梯公司存在過錯
電梯公司為本小區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依法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把整施工安全。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在本案中,電梯公司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電梯公司存在如下過錯:
(1)未盡維保義務,電梯制動器維保不到位。依據為質監局出具的《電梯事故調查報告》,該電梯事故主要原因為:“被告電梯公司維保工作不到位,在執行《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中有關電梯制動器保養要求存在一定缺失。”
(2)接到物業服務企業故障通知后,未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事故的發生顯然是由于電梯公司未作有效維修,未徹底排查安全隱患。此情況下,電梯公司
既沒有采取緊急停梯作進一步的排查,也沒有建議物業服務企業與其共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3)電梯公司未完全履行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電梯維保合同》約定的義務。
3.業主、業委會、消防部門不存在過錯
本案中,被告電梯公司主張原告、業委會、消防人員等對本案損害的發生亦存在過錯。電梯公司認為,業主委員會明知電梯老化嚴重未及時更換電梯也存在一定過錯;消防人員救援不及時加重了原告的損傷;原告在搭乘電梯過程中本身也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
業委會作為業主大會執行機構,其無權直接決定更換電梯,也不具備判斷電梯是否老化嚴重到更換的程度。從技術角度看,應當由電梯維保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相關建議。此外,更換電梯依法應當動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而日常保養的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收取的物業費中支付。本案發生事故,物業公告保修,電梯公司出現場維修,結果還是發生了事故,應當認定電梯公司維保不到位。因此,認為業委會存在過錯并應當賠償責任缺乏法律依據。
原告在搭乘電梯時如無違反乘梯要求的行為,不能認為其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未明確救援響應時間。因此,主張原告和消防部門存在過錯也確實事實和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