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一部規范、制約、監督政府行政權力的《本溪市行政權力管理暫行規定》將付諸實施。作為該規定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溪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同日施行,將對未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接到電梯困人故障通知后超過30分鐘才抵達現場救援、超過15日才對在用電梯做一次維護保養等做出處罰,罰款上限設置為10萬元。
目前本溪市共有各類電梯4200余部,投入運行的電梯3800余部,其中居民住宅電梯2800余部。居民住宅電梯安全故障呈現多發頻發現象,主要原因系部分住宅小區的電梯維修改造資金長期嚴重短缺,造成電梯日常維保和大中修改造的頻次和質量不過關,服役15年以上的老舊電梯維修改造不到位等現象,成為近年來電梯安全故障投訴熱點。
11月1日起實施的 《管理辦法》明確了電梯維修資金來源,規定日常運行、維護保養、改造、修理、檢驗、檢測、安全評估等所需費用由電梯產權人承擔,電梯使用單位應協助電梯產權人組織落實所需資金。
對于老舊電梯,《管理辦法》 規定,整機或者重要零部件使用年限即將屆滿、超過設計年限或者自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年限超過15年的電梯,電梯使用單位應委托電梯制造單位或者經核準的獨立第三方檢驗檢測等專業服務機構進行安全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對電梯進行更新、改造、修理。
同時要求,今后維護保養人員必須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保證及時實施應急救援;制定維護保養方案,進行應急救援演練,并在15日內對在用電梯進行一次維護保養;按照電梯保養說明書提供保養項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對電梯實施維護保養,落實維護保養計劃,并做好保存期不低于4年的保養記錄。對于無法滿足維護保養和應急救援的固定經營場所、辦公設備、維護保養和應急救援設備、檢驗檢測儀器的,對于在本市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業務,作業人員少于6人的;對于人均維護保養電梯數量超過30臺的,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如果電梯出現故障,有人員被困,接到被困人報告后,維修人員必須及時抵達現場實施救援,超過30分鐘抵達現場實施救援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