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持續深入開展,始終保持安全生產執法處罰的高壓態勢,用典型案件震懾教育廣大企業落實主體責任、自覺依法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日前,深圳市安委會通報了2016年第三批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典型案件。
市安委會表示,各區、各部門在專項整治行動中,要進一步樹立法治思維,梳理嚴查嚴罰違法行為的硬措施,充分利用行政處理、經濟處罰、刑事追責等法治手段,全面加強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懲處,提高其違法成本;要迅速將此通報發至廣大企業,充分運用典型事故案例開展警示教育,督促企業對照檢查,引以為戒,認真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切實加強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隱患,防范各類事故的發生。
危險化學品
2016年4月12日,寶安區安監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深圳市恒業鑫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危險化學品儲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違法行為。寶安區安監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五項的規定,對公司處以5萬元罰款。
2016年3月3日,光明新區安監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深圳市俊弘達音箱材料有限公司未根據存儲的危險化學品種類(甲醇)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防雷、防靜電、防爆監測、監控等安全設施,存儲化學品的車間、倉庫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未按規定制定生產事項應急救援預案,且未按期整改。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等規定,光明新區安監部門查扣該公司危險化學品2噸,光明公安分局對涉案人員刑事拘留。
工商貿企業
2016年3月14日,龍崗區安監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深圳市景誠輝家具有限公司打磨、噴油車間未按要求設置相關的安全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且未按期整改。龍崗區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處以5萬元罰款,對該公司直接管理責任人楊光輝處以1萬元罰款。
2016年4月14日,坪山新區安監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深圳市益華興包裝制品有限公司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公司限期整改,并處2萬元罰款。
消防安全
公安消防部門檢查發現,深圳市盛世昌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擅自拆除消防設施、器材,存在重大火災隱患。公安消防部門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對其處以5萬元罰款。
2016年4月15日,公安消防部門檢查發現,陳某未經公安部門許可,擅自進入被公安機關依法查封的現場進行經營活動。公安消防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對陳某處以行政拘留15日。
2016年4月1日,公安消防部門檢查發現,深圳市泰力服裝有限公司的消防設施、器材配置、設置不符合標準。公安消防部門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六項之規定,對其處以10萬元罰款。
道路交通
2016年4月11日,周某醉酒后在寶安區福永107國道駕駛機動車。公安交警寶安大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規規定,吊銷周某駕駛證且5年內不得重新申領,并將周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的有關線索及證據材料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016年3月29日,公安交警部門執法中發現,凌某某駕駛的粵BK57830大型貨車載貨超過核定載質量100%以上(車輛所有人:深圳市寶安區民治順發建材商行)。依據《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第25條第1款第4項,公安交警部門對駕駛員處罰款5000元,暫扣駕駛證3個月;對車輛所有人處罰款10000元;對車輛使用單位處罰款20000元。
建筑施工
2016年2月24日,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后海北河閘門改造工程工地發生一起1人死亡的物體打擊事故。一外來人員進入工地撿拾廢棄鋼筋,在吊裝作業區內被一根正在吊裝的底檻鋼梁撞擊,頸部和頭部受傷當場死亡。南山區安監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對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處以25萬元罰款,對該公司法人代表饒志彬處以1.35萬元罰款。
特種設備
市場監管部門檢查發現,深圳市鴻彩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和興花園管理處在其使用的8臺電梯安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未經定期檢驗仍繼續 使用。龍崗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責令其改正,并處以24萬元的罰款。
違法建筑
違建當事人未經依法許可在松崗街道山門社區第三工業區建設1棟1層鐵皮棚,占地面積約70平方米。2016年3月25日,寶安區規劃土地監察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責令限期拆除。當事人拒絕簽收限期拆除通知書。目前,此處違法建筑已被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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