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3日,業主劉秋寶從鄉下老家搬進南昌西湖區國貿陽光小區新居,在搬運床墊的過程中,由于電梯裝不下,搬家工人強行將床墊塞進了電梯。整個過程中電梯正常運行。
十天后,物業公司找到劉秋寶,說因為他家搬運床墊的緣故,導致了電梯故障,并對其提出索賠。此前,劉秋寶對此并不知情,雙方為此多次協商,但是沒有結果。
去年年底,物業公司向南昌市西湖區法院起訴業主劉秋寶,索賠37500元。
今年3月17日,此案在西湖區桃花法庭第一次開庭審理,目前,此案暫時休庭,作為原告的物業公司已向法庭申請司法鑒定。
業主搬家引來一場官司
在搬家過程中,床墊成了一個大難題,電梯門的大小是2.1米×1.3米,床墊的尺寸與電梯門不吻合。
搬一次家惹來一場官司,這讓剛入住的業主劉秋寶覺得匪夷所思。
今年3月17日,在南昌市西湖區桃花法庭上,長城物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下稱長城物業公司)起訴劉秋寶,索賠37500元。劉秋寶夫妻卻覺得很無辜:搬家最正常不過,誰搬家不要用電梯?但誰會像自己這樣“倒霉”?
事情要從去年11月3日說起。當時,劉秋寶、陳臘妹夫婦搬進了位于南昌市國貿陽光花園的一棟電梯房,他們住在18樓。
在搬家過程中,1.8米×2米大小的床墊成了一個大難題,電梯門的大小是2.1米×1.3米,床墊的尺寸與電梯門不吻合。當時,搬家工人起初準備走消防樓梯,后又改走樓梯運上18樓。
床墊強塞進轎廂之后,電梯正常運行。
其間,由于工人未按18樓,電梯正常運行到12樓。電梯門開后又從12樓回到了1樓,搬家工人把床墊搬出,最后還是走消防樓梯將床墊搬到了18樓。整個過程中,電梯未出現故障。
劉秋寶回憶說,從電梯表面來看,運行是正常的。
2015年11月13日,劉秋寶意外接到物業公司的通知:電梯發生了故障,是他家搬家導致的。物業公司還告訴他,電梯的維修費用約8萬元,劉秋寶應該承擔50%的責任。
對此,劉秋寶夫妻予以否認,并多次找到物業協商。
物業將業主告上法庭稱其搬家致電梯故障
業主要求長城物業公司出具第三方鑒定,確定系搬家工人損壞了電梯,以及出具轎廂乘坐電梯如何損壞鋼帶的相關證據。
據了解,電梯發生故障后,長城物業公司通過調取錄像,認為電梯故障是業主劉秋寶請的搬家工人將床墊強行塞進電梯轎廂導致的。
劉秋寶說,他沒有指使搬家工人強行將床墊搬進電梯。他當時在場的原因是去收貨,怕工人在運輸過程中損壞自己的床墊。他還說,在床墊運進小區,然后搬進轎廂的過程中,物業并未給任何建議或阻攔。
因協商不成,去年12月23日,長城物業公司向法院遞交了訴狀,起訴業主賠償物業公司維修電梯所造成的經濟損失357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在此期間,國貿地產工程部溫經理、物業主管以及廣州奧的斯電梯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維保主管熊經理,找到了劉秋寶夫婦,要求對電梯損壞一事進行協商。當時,維保主管出具了一份《電梯損壞事故報告》。
報告中對電梯鋼帶磨損的原因認定為:電梯與地坎碰撞,造成安全鉗動作,主機在空轉,造成電梯鋼帶磨損。對此,劉秋寶認為,這并不能與搬床墊的行為直接聯系起來。這也一直是案件庭審的焦點,即是搬運行為與電梯故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庭審過程中,業主要求長城物業公司出具第三方鑒定,確定系搬家工人損壞了電梯,以及出具轎廂乘坐電梯如何損壞鋼帶的相關證據。
根據此案進展,原告已向法庭申請司法鑒定,法院也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電梯故障原因進行鑒定。
熊經理說,第一次開庭后,原告、被告進行庭外調解,他們公司愿意承擔1/4的維修費用。
物業公司是否有訴訟主體資格?
業主違反了與物業公司之前的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妨礙了物業公司合法的管理行為的,物業公司可以基于管理關系行使起訴權。
庭審后,劉秋寶對新法制報記者說,他認為物業公司的訴訟主體有問題,物業公司無權起訴他,因為電梯應屬于全體業主所有,而物業公司只是行使管理權。
今年3月20日,國貿陽光小區的長城物業客服主管楊先生告訴記者,小區電梯的產權確實屬于全體業主所有,但目前小區還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
按劉秋寶的理解,這種情況下,物業公司并沒有得到產權人的權利賦予,而行使了訴訟權。
那么物業公司起訴業主,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呢?
對此,江西財經大學教授謝小劍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物業公司的起訴權: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這條解釋之前,法院是不允許物業公司起訴業主的。因為高層住宅樓的電梯的財產權利屬于業主委員會,而不屬于物業公司。但是,業主間是共同居住在一棟樓里的,一旦引發民事糾紛,業主與業主之間彼此主張權利,很不方便。最高法的上述司法解釋就明確了,業主違反了與物業公司之前的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妨礙了物業公司合法的管理行為的,物業公司可以基于管理關系行使起訴權,因此原告具有主體資格。”謝小劍說。
索賠行為是否具有追溯力?
物業公司發現了電梯故障,就可以追究相關人的賠償責任。
此案的另一個焦點是,誰對搬運行為與電梯故障的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而且時隔這么多天,索賠是否有合理性?
對此,謝小劍認為,搬運行為與電梯損害之間有沒有因果關系,需要原告進一步取證,而不是物業公司單方面出具結論。因為這項鑒定涉及專業知識,需要有專業資質的機構,對受損的電梯進行鑒定,并給出意見,法庭再根據鑒定結果,確認是否符合事實,再作出判決。因為其間可能有其他情況發生:比如電梯因變形而導致不能正常運行,或電梯累積起來的磨損對電梯的安全運行也會造成損害等多種因素,到底哪一個占多大的比重,有多大的因果關系,需要鑒定之后才能判斷。
電梯故障后,是否被其他人使用過?
據了解,劉秋寶搬完家后,并沒有立即入住,對此毫不知情;按長城物業公司的說法,電梯當天便停運了。
3月18日,新法制報記者咨詢了供應商廣州奧的斯電梯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該公司一位姓熊的維保主管告訴記者,電梯至今運行不到一年時間,還在正常延保期內。在出故障前,物業公司與供應商簽訂了維修保養合同,每15天,電梯將進行例行保養一次。他認為此次故障是人為造成的,不符合維保合同中的約定(在正常運行中發生故障),因此不能免費維修。
至于搬運行為距離電梯被發現有故障有十天左右時間一事,長城物業相關部門主管也承認沒有在第一時間發現電梯故障,而是通過監控錄像發現了劉秋寶與搬家工人將床墊塞進電梯,等業主交物業費時才通知了對方。
那么,物業公司向業主的索償行為是否有追溯力?
謝小劍認為,物業公司發現了電梯故障,就可以追究相關人的賠償責任。很多民事糾紛都會呈現這樣的特點:當時沒有發現物品的損壞,但是過些天發現物品損壞了。《民事訴訟法》里有訴訟期限的要求,一般而言,案件當事人兩年內都可以主張權利。不過,原告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搬家工人與業主如何劃分責任?
劉秋寶認為自己沒有要求搬進電梯的故意。即便要賠償,也應該由搬運工人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第一次庭審結束后,劉秋寶在等待下一次開庭審理。
劉秋寶告訴記者,從鄉下搬進城里時,他們夫妻倆沒有什么安全使用電梯的意識。他表示,沒有注意看安全警示標志。至于搬家工人,他還說,是負責運輸的物流公司請來送貨的。因此,他認為自己沒有要求搬進電梯的故意。即便要賠償,也應該由搬運工人承擔主要責任。
不過,物業公司客服主管楊先生說,在電梯故障前,電梯使用一年不到,沒有發生故障。通過監控視頻發現,工人在搬運床墊時,原本是搬不進去,想走消防樓梯。業主趕來后,搬家工人將床墊搬進了電梯。但是,物業公司的判斷只是從監控里的畫面得出的假設判斷。
針對類似的情形,如果確定業主對電梯故障負有責任,那么搬家工人與業主之間的賠償責任應怎么劃分?
“如果在搬運過程中造成物品損壞,可以要求業主承擔責任。業主承擔責任后,可向搬運工人索償。”謝小劍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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