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時報訊(記者 張玉琴 通訊員 鄭丹虹)昨日起,廣州市法制辦開始對《廣州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征求公眾意見,根據《辦法》,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根據電梯使用狀況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電梯安全管理員,在用電梯1年定期檢驗1次,至少每15日對電梯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如果沒有做到定期清潔等將可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電梯應配備安全管理員
《辦法》是廣州市2012年度政府規章制定計劃正式項目,由市質監局負責起草,廣州市法制辦審核。《辦法》明確由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市電梯安全監察工作,并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辦法》要求電梯使用單位在保證在用電梯處于適宜運行的狀態下,還要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隨時與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系;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維保標識,標明應急救援電話等。同時,電梯使用單位還應當根據電梯使用狀況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電梯安全管理員,至少有1名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承擔電梯運行日常巡視、現場配合電梯檢驗檢測等工作。《辦法》還明確,醫院提供患者專用的病床電梯等需由司機操作的電梯,應當由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電梯司機操作。
故障30分鐘內保養單位要到場
《辦法》指出,在用電梯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辦法》要求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制定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方案,建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檔案,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4年;至少每15日對電梯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同時,至少每6個月按照本單位作業指導書對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一次自行檢測,并向電梯使用單位出具檢測報告。接到困人故障報告后,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在30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辦法》還明確了各相關條款的法律責任,如未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維保標識,標明應急救援電話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而如果未按規定定期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并經出具日常維護保養記錄由電梯使用單位簽字確認的,以及在接到困人故障報告后,未能在30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的,均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電梯維修可使用房屋維修資金
《辦法》指出,住宅電梯更換、改造、維修所需資金,可有3種方式籌集資金,第一種是由房屋所有權人或物業服務企業向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申請,使用其名下的專項維修資金;第二種是屬于已售公有住房的,由原售房單位向市住房保障辦公室申請啟用單位住房基金;第三種是無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共有人對費用的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上一篇:電梯救援:30分鐘未到最高罰2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