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廣州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公開征集意見,要求質監部門將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列入重點安全監察范圍。該《草案》明確,將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分包、轉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的,由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使用權者”為第一責任人
據悉,《草案》明確要求質監部門將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列入重點安全監察范圍,并規定公眾場所電梯應當建立電梯運行安全監測系統。此外,《草案》還要求,地鐵、車站、機場、碼頭、商場等公眾場所內的電梯,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授權的單位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確保公共電梯的維保質量。
《草案》明確,電梯“使用權者”為電梯的安全第一(首負)責任人,并規定未明確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來源:南方都市報 南都網)
鼓勵委托制造單位維護保養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是電梯安全監管的核心環節,為此,《草案》明確,構建制造單位為主體的電梯日常維護保養運作模式,并鼓勵電梯使用單位委托原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授權的單位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來源:南方都市報 南都網)
值得關注的是,《草案》明確禁止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分包、轉包或者通過掛靠等方式變相分包、轉包業務。《草案》提出,如有違反,由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草案》還規定,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未能在30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的,由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