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年,上海一直都在推進老舊多層小區加裝電梯的措施,這讓許多居住在這類小區高區,出門不方便的老人、病人、殘疾人等困難人群,看到了改善生活和出行條件的希望。但是要能夠征得各方同意,完成各項相關手續,進入實際施工,是非常不容易的一件事情。居住在嘉定區某小區一棟樓里的居民,從17年11月開始,申請加裝電梯,直到2018年9月,才完成所有的手續,電梯加裝工程正式開始。沒想到,剛剛開始勘測施工,原本同意安裝電梯的一樓業主,突然改變了主意,對電梯施工進行了阻撓,這該怎么辦呢?
樓上的業主一氣之下將一樓“變卦”的業主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停止阻撓,讓電梯施工能夠繼續下去。去年十月,嘉定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業主立即停止對第三人電梯施工方施工的妨礙,使電梯施工方能夠繼續實施電梯加裝工程。雖然在此之后一樓業主上訴了,但二審維持還是了一審法院的判決。焦焦覺得吧,不同意加裝電梯,那的確是一樓業主的權利,但是呢,這在一開始就要提出來,不能出爾反爾,既然同意了,就應當誠實守信,而且,從意見征詢到公示,再到委托施工方,前前后后有將近1年的時間,卻沒有提出過異議,直到開始施工,才突然反悔,實在是說不過去的,法律也是不允許這樣的行為的。
說實話,加裝電梯的確會對一樓、兩樓等低層業主產生一定的影響,但是,這個影響該怎么處理呢?
其實,對于這些,我國法律都是有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這么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八十三條則這么說: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所以,樓上住戶為了方便出行,有加裝電梯的實際需求,無可厚非,如果因此造成了樓下住戶的損失,那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樓下住戶也是可以向他們要求一定的補償,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行。去年底,上海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做好本市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若干意見》,現在上海老舊小區加裝電梯不再“一票否決”。根據這個《意見》,業主達成共識的條件,有三項:
一是申請人應當依照《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就加裝電梯的意向和具體方案等問題進行充分協商,并征求所在樓幢全體業主意見,經所在樓幢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二是加裝電梯擬占用小區業主共有部分的,應當征求建筑區劃內全體業主意見,經建筑區劃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的業主同意,并盡可能優化方案,減少對周邊相鄰業主的不利影響。加裝電梯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應當征得專有部分權利人的同意。三是業主之間通過協商等方式解決加裝電梯中的利益平衡等事宜。同時,這個《意見》還為提取公積金用于加裝電梯敞開了大門:業主可以按順序申請提取使用本人及其配偶、本人直系血親的住房公積金,用于加裝電梯中業主個人所需支付的建設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