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4日,沈某夫妻倆在昆明某商場為公司裝修展臺,在施工過程中,妻子突然消失了,丈夫四處尋找妻子,卻不見蹤影。從下午4點,一直尋找到晚上7點左右,最終在電梯井底發現了妻子的尸體。原來,死者是墜入電梯預留口掉到電梯井底死亡,商場的電梯預留口施工完畢后,一直沒有封閉,也未設置防護欄或警示標志。丈夫將7被告告上法庭索賠近百萬元。近日,西山區法院法官多次組織雙方調解,由7被告補償原告55萬元。
多次協商賠償無法達成一致
據了解,沈某與唐某有一個兒子和一個女兒,意外發生時,大女兒27周歲,小兒子15周歲。妻子的突然離世對沈某造成了極大的打擊,并多次找相關部門溝通協商賠償,都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商場的B1、B2、B3層為該商場所有,而該商場將B1層出租給某電商公司作為實體門店,該電商公司又把B1層部分區域租給某家電公司。商場的B1、B2、B3是由某投資發展公司負責建設施工,唐某墜亡的電梯則是由某電梯公司負責安裝施工,除此之外還涉及兩家物業公司。
家屬告7被告索賠94萬余元
沈某認為,7家被告作為場地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電梯施工方,在B1、B2、B3層已經施工完成的情況下,卻沒有把電梯井預留口封閉,也沒有在周圍設置防護欄和警示標志等安全措施,正因為他們工作上的疏忽,才會讓自己的妻子墜入電梯井死亡。7被告對自己妻子的死亡存在著不可逃避的責任,這種行為已經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給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創傷。沈某將7被告一并告上法庭,要求連帶賠償各項經濟損失945104.5元。
7被告卻有著不一樣的說法。他們認為唐某作為成年人,對自身活動負有安全注意的義務,因為她疏忽大意造成悲劇的發生,自身也存在過錯,而且唐某墜落的電梯位置離施工現場較遠,正常的施工工人并不會到涉案電梯附近活動。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7被告愿意對原告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但是補償的金額比例不能作為責任認定的依據,且補償為一次性。
4次調解達成協議,原告獲55萬補償
經過先后4次調解,雙方終于達成一致:
由被告某投資公司一次性補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8萬元,雙方因本案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一次性了結;
由被告某商場一次性補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萬元,雙方因本案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一次性了結;
由被告某電商公司一次性補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萬元,雙方因本案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一次性了結;
由被告某家電公司一次性補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萬元,雙方因本案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一次性了結;
由被告某電梯公司一次性補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2萬元,雙方因本案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一次性了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