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人社職〔2016〕36號
關于印發《企業新型學徒制試點工作
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企業新型學徒制試點工作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
2016年1月27日
企業新型學徒制試點工作實施辦法
為提高本市勞動者的職業能力和職業素養,加強企業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開展企業新型學徒制試點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15]127號),本市擬開展企業新型學徒制試點工作,并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以服務就業和經濟社會發展為宗旨,適應本市“創新驅動發展、經濟轉型升級”對技能人才的需求,創新企業技能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傳統的學徒培養方式,探索開展企業新型學徒制試點,健全完善企業技能人才工作新機制,為促進本市企業發展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技能人才支撐。
(二)目標任務。在本市先進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公共服務業等領域的部分企業等單位試點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雙師聯合培養”為主要內容的企業新型學徒制。進一步發揮企業的培訓主體作用,通過企校合作,組織有培訓需求的企業技能崗位新招用人員、新轉崗人員,以及應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的從業人員參加新型學徒培訓,探索企業職工培訓新模式,完善政策措施和培訓服務體系。試點期間,力爭培養500名具備從事相應技能崗位工作能力的中、高級技術工人,同時帶動試點行業企業加快后備高技能人才培養。試點工作結束后,本市將修改完善企業新型學徒制政策,并向全市逐步推開。
二、企業新型學徒制的主要內容
(一)培養對象。企業新型學徒制以與試點單位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合同的技能崗位新招用人員、新轉崗人員,以及應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的從業人員為培養對象。
(二)培養模式。按照政府引導、企業為主、培訓機構參與原則,采取“企校雙制、工學一體”的培養模式,即由試點單位與職業院校、社會培訓機構、企業培訓中心等教育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采取企校雙師帶徒、工學交替培養、脫產或半脫產培訓等模式共同培養新型學徒。
(三)培養內容。企業新型學徒制培養目標以中、高級技術工人為主,培養期限為一年到兩年。培養內容由試點單位會同培訓機構根據崗位需求,結合國家職業標準共同確定,主要包括專業知識、操作技能、安全生產規范、職業素養等。
三、企業新型學徒制的實施方式
(一)試點單位的確定。參與企業新型學徒制試點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重視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建立較完善的企業職工培訓制度;建立待遇與技能掛鉤的激勵機制;技能勞動者占企業職工比例達60%以上。符合上述條件的單位,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后可參與企業新型學徒制試點。
(二)培養對象的確定。符合條件的試點單位應結合生產實際自主確定培養對象。學徒所從事的崗位應當技能要求較高,且需要從業人員經過一段時間的專門培養和訓練。試點單位應與學徒簽訂培養協議,明確培養目標、培訓內容與期限、鑒定考核辦法、配套證書等內容。試點單位對學徒進行專門培訓的,可按規定與學徒簽訂服務期協定并約定違約金(違約金以試點單位支付的培訓成本為限)。
(三)培訓機構的確定。試點單位根據實際需要自主選擇具備相應辦學條件的職業院校、社會培訓機構、企業培訓中心等培訓機構共同實施學徒培養,并與其簽訂合作協議,明確培訓的方式、內容、期限、費用、雙方責任等具體內容。
(四)培養計劃的確定。試點單位應結合生產實際和崗位技能要求,會同培訓機構制定學徒培養計劃,內容包括學徒培養方案和評價方案。培養計劃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專家評審通過后實施。
(五)材料備案和系統注冊。在試點單位實施學徒培養前,應將以下材料報所在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經認定的學徒培養計劃、單位與學徒簽訂的培養協議、單位與培訓機構簽訂的合作協議、師資配備情況、學徒勞動合同復印件等材料。同時,試點單位應將學徒基本信息在本市職業培訓信息管理系統內進行注冊。
(六)學徒培養的實施。學徒培養的主要職責由試點單位承擔,由單位為主導確定具體培養任務,并由單位和培訓機構按合作協議分別承擔。試點單位培養主要通過本單位導師帶徒方式實施,培訓機構培養主要采取工學一體化教學方式實施。試點單位應確保學徒在單位工作的同時,能夠到培訓機構參加系統的專業知識學習和技能訓練。培訓機構應對學徒進行非全日制學制學員注冊,并加強對其在校學習的管理。
(七)學徒的考核評價。學徒培訓期滿,試點單位和培訓機構應按學徒培養計劃對學徒進行考核評價,并出具評價結果。學徒根據本市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有關規定和培養協議的約定,參加考核鑒定并合格的,可按規定取得相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
四、相關制度和配套政策
(一)建立企校雙師聯合培養制度。試點單位應選拔優秀高技能人才擔任學徒的企業導師。企業導師要指導學徒進行崗位技能操作訓練,幫助學徒逐步掌握并不斷提升技能水平和職業素養,使之能夠達到職業技能標準和崗位要求,具備從事相應技能崗位工作的基本能力。培訓機構應為學徒指派指導教師,負責承擔學徒的學校教學任務。指導教師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
(二)健全學徒制培訓投入機制。學徒在學習培訓期間,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由試點單位根據學徒實際工作貢獻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基本工資。試點單位按照合作協議約定,向培訓機構支付學徒培訓費用,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符合有關規定的,由政府提供職業培訓補貼(含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承擔帶徒任務的企業導師享受導師帶徒津貼,津貼標準由試點單位確定,津貼由單位承擔。試點單位對學徒開展在崗培訓、業務研修等發生的費用,符合有關規定的,可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三)落實學徒制培訓補貼政策。本市對開展學徒制培訓的試點單位給予職業培訓補貼,補貼經費從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補貼標準平均按試點單位支付給培訓機構培訓費用的60%確定。其中,培訓初級工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不超過4000元;培訓中級工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不超過6000元;培訓高級工及以上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不超過8000元。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學徒為試點單位新錄用人員的,完成培訓和考核鑒定,并經試點單位評價合格的,按補貼標準100%給予補貼;學徒為試點單位新轉崗或應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的從業人員的,培訓后經考核鑒定取得相應等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并經試點單位評價合格的,按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培訓后經考核鑒定未能取得相應等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但經試點單位評價合格的,按補貼標準的50%給予補貼。學徒培養項目配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培訓合格證書的,根據學徒培養計劃經評審確定的參照等級和上述補貼比例予以補貼。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每年根據企業新型學徒制試點工作計劃向市財政部門申請補貼資金預算。學徒制職業培訓補貼采取先支后補、事后結算的辦法實施。培訓任務完成后,每年年底由試點單位向所在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培訓費補貼申請,并提交學徒取得的證書、單位銀行基本賬戶信息等材料。審核通過的,由市就業促進中心匯總后將資金撥付到各區縣社會保障基金專戶,由各區縣社會保障基金專戶管理部門將補貼經費撥付至試點單位銀行賬戶。
五、工作要求
(一)相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落實學徒制試點工作。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市財政部門統籌推進試點工作,落實學徒制補貼政策,加強資金使用監管。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做好試點單位學徒制培養的屬地化管理,加強對試點單位的指導服務。
(二)試點單位應切實發揮學徒制培養的主體作用,結合生產實際確定適合學徒制培養的技能崗位和培養對象,會同培訓機構制定學徒培養計劃,遴選具備條件的高技能人才擔任導師,對學徒實施崗位技能操作訓練和職業素質培養,并加大對學徒制培養的投入力度,規范使用各類培訓資金。
(三)培訓機構應配合試點單位積極承擔學徒的教學培訓任務,協同試點單位共同制定學徒培養計劃,按照試點單位確定的培養任務分工,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指導教師對學徒進行專業知識培訓和技能實操訓練。
六、其他
(一)學徒在參加試點培養的每個年度內,還可以根據需要再享受一次技能類培訓項目的培訓費補貼。
(二)試點單位享受過學徒制培訓補貼的,不得就相同的培訓項目在其他資金渠道重復申請培訓費補貼。
(三)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