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一小區出現電梯故障、外墻脫落等問題時,維修金卻一直沒有落實。小區業委會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其移交所有的物業維修基金,最終法院判業委會勝訴。
原標題:業委會向開發商追討維修金勝訴 事發長沙天心區一小區 這些物業維修基金小常識,你該了解
三湘都市報8月23日訊 小區出現電梯故障、外墻脫落等問題時,需要動用物業維修基金來維護,可長沙天心區一小區的維修金卻一直沒有落實。小區業委會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其移交所有的物業維修基金,最終法院判業委會勝訴。今天,記者從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獲悉了該案的具體案情。
記者從法院獲悉,2003年,小區開發商在售房時,通過其控股的物業公司物業管理處,收取了小區商品房和車庫的物業維修基金。到2004年底,物業公司向小區業委會移交了部分維修基金,開發商也向長沙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上繳了已辦理所有權證車庫的維修基金。但是,開發商卻以剩余房屋維修基金和車庫維修基金未收取為由,拒絕移交給小區業委會。
隨著時間推移,小區接連發生了電梯故障、外墻脫落、漏水等問題,需要啟用物業維修基金,開發商卻遲遲未將物業維修基金交付給業主委員會。2013年,小區業主大會上,業主們投票通過了“授權業主委員會采取合理合法的措施和開發商H公司清算并收回維修基金”的決議。之后,小區業委會將H公司訴至天心區人民法院,訴請法院判決H公司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全部物業維修基金,并支付挪用該基金的逾期利息。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購房事實發生在2003年,物業專項維修基金的收取適用于1998年建設部、財政部發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售房單位有義務在出售商品房時對購房者收取物業維修基金。被告H公司作為該小區的開發商,拒不移交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并以未收取物業維修基金為由進行抗辯,該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應當按照原告訴求,移交全部專項維修資金并賠償逾期利息。
這些物業維修基金小常識,你該了解
如何交納
物業維修基金是用于新商品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的專門款項。具體交納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在2008年1月31日前購買的商品房,在業主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時,銷售單位應當將代收的維修基金移交給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另外一種是在 2008年2月1日后購買的商品房,業主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自行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誰來管理
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按照長沙市有關規定,業主大會成立前,由長沙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代管。業主大會成立后,經業主大會決定自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業主委員會向管理中心申請劃轉。未經業主大會決定自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繼續由管理中心代管。
如何申請
可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是由管理中心代管的:由業主提出使用申請;管理中心進行現場勘察;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管理中心進行公示;組織實施使用方案;業主向管理中心申請列支;管理中心審核同意后,將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種是由業主大會自行管理的:由業主提出使用方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業主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委員會審核同意,報區建設(房產)主管部門備案;經同意后,業主委員會劃轉資金至維修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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