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先生在房山區某商場乘坐扶梯時,扶梯護板突然翹起變形,導致吳先生雙腿割傷,造成9級傷殘。事后,吳先生將商場、電梯維保單位和電梯生產安裝單位一并訴至法院,日前,法院判決商場和電梯維保單位共同賠償34萬余元。
三被告單位互指對方責任
據原告吳先生訴稱,2015年5月23日下午,他到房山區的某商場購物,從三層搭乘扶梯下二層時,電梯護板突然翹起、滑落、彎曲、變形,直接導致其雙下肢被割傷。住院治療9天后,吳先生才出院,并因此誤工數月。經鑒定,吳先生構成了9級傷殘。
受傷后,吳先生與商場就賠償事宜一直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吳先生一怒之下,將商場、電梯的生產安裝單位和電梯的維保單位三家單位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賠償營養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352791.6元。
被告商場辯稱:從事發監控錄像可看出事故的原因是由于螺絲脫落導致蓋板松動造成的,商場雖然是電梯的所有者,但是電梯的后期維護保養都是由其它兩名被告進行,因此吳先生訴請的賠償應由其它兩名被告承擔。
被告電梯的維保單位辯稱:錄像顯示,吳先生受傷前扶梯左側蓋板被不明身份的顧客用腳踩踏,造成蓋板一端凸起后吳先生經過時因其疏忽而受傷,吳先生自己也負有一定責任。
另外,維保公司與商場簽訂的維保合同約定每半個月檢修一次電梯或電話通知維修,商場的管理人員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電梯外表存在缺陷并及時停運或采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也沒有及時通知維保公司進行修理,因此,吳先生主張由電梯維保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告電梯的生產安裝單位辯稱:從自動扶梯防護板突出到事發有長達14分鐘的時間,商場沒有盡到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由此造成對吳先生的傷害應承擔侵權責任。
無證據證明扶梯有缺陷
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商場作為經營者和管理者對前來購物的顧客負有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在涉案扶梯的防護板一端凸起后較長的時間里,被告商場的安全管理人員未能發現該自動扶梯出現的異常情況并及時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最終導致吳先生遭受人身損害,因此被告商場應承擔賠償責任。
電梯的維保單位在進行維修保養過程中應當嚴格履行自己的義務、認真排除安全隱患,確保扶梯安全運行,但維保單位在對該扶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時未發現該處安全隱患,從而造成吳先生人身損害,故電梯的維保單位對吳先生所受損害亦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造成吳先生損害的自動扶梯存在產品缺陷,因此該扶梯的生產安裝單位不應擔責。
經核實吳先生的實際損失,法院判決商場和電梯的維保單位共同賠償吳先生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3429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