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在杭舉行的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聽取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的說明。根據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該條例的決定(草案),如果電梯未確定管理責任人,將不得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也應當暫停使用。
現行的該條例是2003年制定的,其施行對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這次修改,主要是解決條例與上位法不一致的問題和實踐中反映突出的問題,特別是電梯安全問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說。
為進一步理順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體制,明確責任,使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工作落到實處,決定草案增加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和“將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納入對下級人民政府的考核內容”的規定。
近年來,電梯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并引發一些悲劇。對此,決定草案專門增加了電梯維護保養方面的規定。在明確電梯管理責任人方面,規定業主共有的電梯,由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為管理責任人;業主未委托的,由全體業主協商確定管理責任人;協商不成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機構)應當指導、協調業主確定管理責任人。記者看到決定草案還特別規定:“未確定管理責任人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應當暫停使用。”
針對現實中少數電梯嚴重損壞后未及時得到維護的情況,決定草案新增規定:電梯主要部件嚴重損壞,危及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設區的市規定的簡易程序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未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電梯大修、改造、更新經費籌措方案。同時,決定草案還明確,按照簡易程序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將維修內容、維修預算、維修單位等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并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撥付使用完畢后一個月內將維修資金使用總額及業主分攤情況向全體業主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