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區桂城名苑二區內的一幢樓梯樓的業主希望把該樓宇改造成電梯樓,并獲得了佛山市國土規劃局頒發的許可證。不過,這一行為引來了小區其他樓宇部分業主的反對。反對的業主認為,加建電梯使得業主共同擁有的公用面積受到侵害。其中一名反對的業主將佛山市國土規劃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銷該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昨日,該起佛山首例封閉小區加裝電梯案在禪城區法院一審宣判,佛山市國土規劃局敗訴。宣判后,該局并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事件 業主意見不同為加裝電梯起爭端 南海桂城名苑二區是在2001年前后建成的小區。小區內有多座樓高8層的樓梯樓和高層電梯樓,而B2座就屬于樓梯樓。 “該座樓房內住有很多老人家,沒有電梯出入不方便;而且沒有電梯也影響了該座物業的升值。”一名B2座的業主告訴記者。正因為如此,2015年開始,B2座有業主希望為該棟樓宇加裝電梯,并向南海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遞交了申請。 2015年12月,南海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正式批復同意申請,并由佛山市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局頒發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根據該許可證記載,加裝電梯的建筑基地面積為9.25平方米,建筑層數為8層,建筑高度為26.4米。 今年1月,B2座加裝電梯正式動工,而此時意想不到的問題出現了。小區內B2座以外的部分業主開始反對該電梯的興建。因為部分業主的反對,加裝電梯的工程至今仍擱置。 反對興建電梯的業主有以下擔心:電梯占了約3米的消防通道并且阻擋消火栓,帶來了安全隱患;小區內的電力目前已經是滿負荷,在沒有解決增容的情況下貿然建設,將影響整個小區的用電安全;如果小區內16幢樓都爭相仿效,將會使小區的公用面積被大量占用。
據介紹,今年1月14日之后,名苑二區的反對加裝電梯的業主聯署簽名超過230戶。而作為小區業主之一的駱先生,則選擇將佛山市國土規劃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該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庭審焦點 1、《暫行辦法》是否合法? 法院:與上位法并無抵觸 由于佛山市國土規劃局頒發許可證依據的是佛山市政府辦公室制訂的《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因此在訴訟中,原告方也提出了對該《暫行辦法》進行合法性審查。 原告律師還認為,《暫行辦法》不合法,原因是該文件的諸多條文違反《物權法》、《城鄉規劃法》等上位法并侵害業主利益。
比如說,《暫行辦法》第五條只是規定,增設電梯僅需要經改造單元2/3以上的業主同意,也就是說并不需要經過小區2/3以上業主的同意,與《物權法》相沖突。 禪城區法院認為,該條款是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事項作出的一項要求,只是條件之一,而并非說加裝電梯只需要經改造單元業主同意即可獲得審批。法院同時還對原告其他認為《暫行辦法》不合法的觀點予以駁回。最終,法院認定《暫行辦法》本身與上位法并無抵觸。 2、樓宇“專屬地”還是小區公用地? 法院:涉案用地為小區業主共有 原告代理律師在庭審中表示,加裝電梯所占用的面積并非是B2座專享使用權的土地,而是全體業主含其他建筑物的業主的共有用地。 禪城區法院指出,雖然原告及第三人均是涉案桂城名苑二區小區的業主,但均不是擬加裝電梯的申請方涉案小區B2座業主,因此,對各方當事人訟爭的各個爭議焦點就是擬加裝電梯占用土地的權屬問題。
法院認為,首先,根據該當事人提交的幾十份房產證,房產證的附圖均顯示涉案名苑二區的小區道路和綠化占地為每個辦理房產證的業主共有。 此外,該案是封閉小區申請加裝電梯引起的糾紛。單體建筑一般除專有權屬部分外,僅建筑物共有分攤部分為共有部分,建筑物外的土地、道路、綠化帶一般屬于市政規劃用地。與之不同的是,封閉小區范圍內屬于同一建筑區域,其專有權屬部分外的土地、道路、綠化帶等一般屬該小區內全體業主共有。因此,佛山市國土規劃局還需要依照《物權法》規定,經小區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由此可知,佛山市國土局頒發許可證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原告及第三人的共有土地處分權利。 3、公示是否“隱蔽”進行? 法院:未隱蔽公示但公示時間不足 原告駱先生的代理律師認為,根據《城鄉規劃法》以及《行政許可法》,佛山市國土規劃局在行政許可行為過程中,應當保障駱先生的陳述權、申辯權、要求聽證的權利。但是,佛山市國土規劃局沒有做到公示10日的要求。此外,公示僅僅張貼在B2樓道里,而不是在小區的明顯位置,這是一種“隱蔽性公示”,應該予以撤銷。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佛山市國土規劃局未履行告知權利的程序,違反了法律關于聽證權的規定。證據顯示,佛山市國土規劃局進行批前公示的地點包括擬加裝電梯建筑物下、小區及居委會公告欄、佛山市南海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規劃)公告欄和網站。上述地點符合法律法規和《暫行辦法》的規定,原告未有證據證明公示程序存在“隱蔽公示”的行為。不過,《暫行辦法》對公示的時間為10日,但佛山市國土規劃局的實際公示時間僅為9日,不符合法律的一般規定。 一審判決 撤銷規劃許可證 根據以上審理,禪城區法院認為,佛山市國土規劃局作出的加裝電梯規劃許可行為未依法征得擬加裝電梯占用土地共有人的同意,屬適用法律錯誤;未依法保障利害關系人的聽證權、公示日期違反法律規定,屬違反法定程序。 昨日下午,禪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佛山市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局作出的建字第440605201540688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