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樓電梯間燈光不亮,地面濕滑,導致住戶摔倒受傷,你是自認倒霉,還是提起訴訟依法維權?記者昨日從芙蓉區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近日對范秀文與小區物業公司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一案公開宣判,依法判決小區物業公司承擔9成責任,賠償范秀文各項損失92139.08元。
2015年4月16日上午9時許,72歲的范秀文從所住龍柏小區A1棟4樓乘坐電梯到1樓準備外出。走出電梯時,因電梯間燈光不亮,且物業公司保潔員打掃衛生后地面未干留有積水,地面濕滑,范秀文由此不慎滑倒造成腰椎壓縮性骨折,經鑒定為9級傷殘。事故發生后,物業公司將事發地點的照明燈進行了更換,亮度已經達到明亮標準,并將電梯間過道門的封閉門板換成了通風透光的紗窗門板。因與小區物業公司多次協商處理賠償事宜無果,2016年3月21日,范秀文將小區物業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小區物業公司與龍柏小區業委會簽訂《物業管理合同》,受托成為龍柏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因此物業公司是龍柏小區這一公共場所的管理人。范秀文作為龍柏小區A1棟403房業主余某某的母親,與業主共同居住生活在龍柏小區A1棟403房,其人身安全應當得到保障。因龍柏小區A1棟的電梯間照明維護不及時,地面積水清除不到位,范秀文在電梯間滑倒受傷,因此應當認定小區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依法應當對范秀文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范秀文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對自身的人身安全盡合理注意義務,因此其對本案事故的發生也存在過錯。比較雙方的過錯大小,芙蓉區人民法院酌情確定物業公司賠償范秀文90%的損失,其余損失由范秀文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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