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樓附近的綠化地仍被圍蔽。
小區其他樓宇部分業主認為加裝電梯會使公用面積受到侵害 舊樓業主指責其“不近人情”
南海桂城名苑二區內的一幢樓梯樓的業主,希望可以將自己的樓宇改造成電梯樓,卻遭遇到同一小區內的其他樓宇部分業主的反對。反對的業主認為,加建電梯使得業主共同擁有的公用面積受到侵害,并使小區內的消防安全、用電安全受影響;想建電梯的業主則指責對方“不近人情”。由于佛山市國土規劃局同意了加建電梯,小區內其中一名反對的業主將該局告上了法庭,案件于昨日上午在禪城區法院開庭審理,法院未當庭宣判。
事件:為加建電梯 兩派業主起爭端
南海桂城名苑二區是在2001年前后建成的小區。小區內有多座樓高8層的樓梯樓和高層電梯樓,而B2座就屬于樓梯樓。
“一來該座樓房內住有很多老人家,沒有電梯出入不方便,二來樓梯樓也影響了該座物業的升值空間。”一名B2座的業主告訴記者。正因為如此,2015年開始,B2座有業主希望為該棟樓宇加裝電梯,并向南海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遞交了申請。
2015年12月,南海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正式批復同意申請,并由佛山市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局頒發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該許可證準許南海桂城名苑二區6號樓B2座加裝電梯,根據該許可證記載,加裝電梯的建筑基地面積為9.25平方米,建筑層數為8層,建筑高度為26.4米。
今年1月,B2座加裝電梯正式動工,而此時意想不到的問題卻出現了。小區內B2座以外的部分業主開始反對該電梯的興建。因為部分業主的反對,加裝電梯的工程至今仍擱置。
反對興建電梯的業主有以下擔心:電梯占了約3米的消防通道并且阻擋消防栓,帶來了安全隱患;小區內的電力目前已經是滿負荷,在沒有解決增容的情況下貿然建設,將影響整個小區的用電安全;如果小區內16幢樓都爭相仿效,將會使小區的公用面積被大量占用,綠化面積遭遇無序的破壞。
據介紹,2016年1月14日之后,名苑二區的反對加裝電梯的業主聯署簽名超過230戶。而作為小區業主之一的駱先生,則選擇將佛山市國土規劃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該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大疑問
公示是否“隱蔽”進行?
昨日上午9時,案件在禪城區法院第七法庭開庭。原告駱先生未到庭,而是委托律師出庭,有79名業主則作為第三人,委托了兩名業主李女士、劉先生作為代表出庭。被告方市國土規劃局除委托律師出庭外,具體經辦的南海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一名副局長及工作人員也出庭應訴。
原告駱先生的代理律師認為,根據《城鄉規劃法》以及《行政許可法》,佛山市國土規劃局在行政許可行為過程中,應當保障駱先生的陳述權、申辯權、要求聽證的權利。但是,佛山市國土規劃局沒有做到公示10日的要求。
李女士同樣認為,公示僅僅張貼在B2樓道里,而不是在小區的明顯位置,其他業主根本看不到,也一直不知情,這是一種“隱蔽性公 示”,應該予以撤銷。另外,公示雖然還公布在佛山市國土規劃局網站上,以及張貼在居委會門口,但這些地方根本不會有業主專門去看。
佛山市國土規劃局回應稱,他們已于2015年12月2日至2015年12月11日按照《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管理暫行辦法》在工程現場、規劃部門網站和疊二社區居委會進行了為期10天的批前公示,并在公示期滿后5個自然日內收集反饋意見,在意見收集期間,被告并未收到任何反對意見,“公示的范圍、形式、程序、期限、反饋途徑均符合規范要求”。
加建電梯是否對其他業主侵權?
原告代理律師表示,加裝電梯所占用的面積并非是B2座專享使用權的土地,而是全體業主含其他建筑物的業主的共有用地。既然占用了小區的公共空間,根據《物權法》規定,需要小區三分之二業主同意才行。佛山市國土規劃局在未經業主共同決定的情況下,擅自許可B2座的住戶利用業主共有的土地加裝電梯,嚴重侵害了其他業主的利益。
李女士表示,B2座加裝電梯占用地面面積達9.25平方米,已將原來的通道完全占據,所占有的公共道路影響到了小區的防火通道,并且占有了小區的消防栓,因而也違反了《消防法》的相關規定。
佛山市國土規劃局表示,由于建筑物本身性質決定,未預留電梯井的老舊建筑物加裝電梯必然會占用少許公共用地。根據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供的設計方案及圖紙,擬加裝電梯占地尺寸為2.5米×2.5米,所處位置位于原6號樓B2座前小區道路,為保證原道路便于繼續通行,被告已要求建設方進行改造,使改后的道路最窄處達到4.3米,確保了行人和車輛的通行;且申請人也會在電梯井西面進行綠化增補,確保綠化面積基本不變。與此同時,案涉電梯加裝亦不可能對其他樓宇通風、采光和日照等因素產生影響。
《暫行辦法》是否合法?
由于佛山市國土規劃局頒發許可證依據的是佛山市政府辦公室制訂的《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因此在訴訟中,原告方也提出了對該《暫行辦法》進行合法性審查。
原告律師還認為,《暫行辦法》不合法,該規范性文件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更不得明顯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但該文件的諸多條文違反《物權法》并侵害業主利益。比如說,《暫行辦法》第五條只是規定,增設電梯僅需要經改造單元2/3以上的業主同意,也就是說并不需要經過小區2/3業主的同意,與《物權法》相沖突。
佛山市國土規劃局答辯稱,《暫行辦法》的制定嚴格依據上位法規定,“電梯加裝符合‘以人為本’的理念,舊樓加裝電梯政策的目的便在于解決老年人、兒童、殘疾人、貧困人口這部分群眾的出行問題,具有目的正義性。”
“電梯加裝是一件新生事物,其行為本質是對舊有建筑物的功能改造或添附,應當適用于城鄉規劃法法律法規有關‘改建建筑物、構筑物’的規定。”佛山市國土規劃局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