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不按國家規定收費,知法犯法,列舉物業四宗罪。
一宗罪:物業公司,3倍收取電梯費用。
隨著人們對法律意識的逐漸增強,一些亂收費現象也層出不窮,人們需要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利。近日,家住哈爾濱市信恒現代城美園的業主潘先生反映,信恒物業違規收取電梯費10余年,深深危害了業主的切身利益。其亂收費現象的發生,正是利用業主法律知識不健全,政府管理不到位,電梯費問題很容易被業主忽視,物業公司正是鉆了這個空子,肆無忌憚的侵犯業主利益。
當今物管費用只漲不跌,而電梯費對于業主來說是一筆不小的開支,而對于物管公司來說則是一筆巨大的收入,更何況價值不菲的各種廣告收入。所有這些累加起來,對于業主來說,并不是一筆小錢。因此,物管公司這一依托于業主群體之上的機構,屬于改革開放、實行市場經濟之后的新生事物,在一定的時期之內,因為業主缺乏維權意識從而造成責、權、利不清晰的狀況難以避免,這情有可原。但是,絕不可以永遠這樣下去。一筆糊涂賬拖得越久,解決的成本注定就會越大。
據業主潘先生介紹,自2005年至今,管轄小區物業的恒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每戶基礎價每月30元、每增高一層加收3元的方式向業主收取電梯費,而這個收費標準比哈爾濱物價部門規定的電梯費指導價格高出近三倍。
如圖可知,按國家現行規定為用戶數大于120戶的收費標準計算,實際收費應為每戶基礎價每月10元、每增加一層加收3元的方式向業主收取電梯費。
業主繳納電梯費的收據顯示8樓業主需繳納540元電梯費。
潘先生介紹,信恒現代城美園共A、B兩棟,每棟兩部電梯,每棟樓約459戶,按一部電梯計算可知,約為229.5戶使用一部電梯,遠遠超于國家120戶的標準。
圖中可以看到,信恒現代城美園的業主每戶多交了3倍的電梯費。如果按A、B兩棟樓共918戶計算,05年至15年多收費總金額為475萬元左右。物業巧立名目亂收費,說到底是監管部門的失職,缺少切實有效地監督管理和百姓維權途徑,造成了物業可以說一不二、為所欲為的局面。
南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恒信物業下達的責令退款通知書復印件。
物價部門:已下達退費通知物業拒不執行
此前,哈爾濱市南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曾在2015年7月23日向恒信物業下發《責令退款通知書》,經調查,違規收取電梯費的行為屬實,責令十日內將多收款項1052945.00元人民幣退還給業主。而在15年7月23日的南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送達回證上確拒絕簽字,視法律法規于虛設。
恒信物業:自入戶以來就這么收取屬業主自愿
據哈爾濱恒信物業公司主管負責人姚女士介紹,自入戶以來每戶業主都是這么自愿交費的,“這么收電梯費已經收了十年了,沒人有意見。”對于物價部門給出的指導價格,姚女士表示“并不了解指導價格是多少"。作為物業管理人員,竟然對國家規定一無所知,是本該如此,還是故意推脫,相信業主心知肚明。
二宗罪:恒信物業違規搭建,知法犯法
而據也反映,恒信物業電梯亂收費只是冰山一角,該小區還存在非法建筑,違規搭建。在A、B棟樓頂可以清晰看到正在施工的項目,面前是一排房屋,是藍頂白墻的房屋,都已經施工完成“這些都是違建。而樓頂上的排水管道都已被拆除,夏季雨水較多,業主們都很擔心雨水從樓頂灌入大樓,會影響樓體堅固程度,嚴重影響幾百戶業主的生活。業主表示,住在現在的房子里每天都提心吊膽。不能好好睡覺,嚴重影響睡眠質量。
此為之前正常狀態下的樓頂
而雨水問題只是其一,由于施工中把樓頂排氣管道拆除,換上的新管道的原有位置也發生了改變,新裝的管道轉彎較多,業主房屋衛生間和廚房的異味不能很好的排除,當業主做飯使用抽油煙機時,煙不能很好的排出室外,使得滿屋子全是煙味。根本無法住人。
圖中可見排水管道與排氣管道都已經被拆除
遠處可見已經完成施工房屋
建筑專家:樓頂違建危害嚴重
土建工程師葉延東表示,違章建筑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更會引發公共危害。對于高層建筑來說,建筑安全尤為重要。
首先,對于樓體結構來說,樓頂違建,在施工過程中會破壞樓頂結構,破壞防水層和保溫層,導致漏雨、低溫等。如果在樓頂私接暖氣,尤其是地熱,更容易導致整棟樓出現低溫現象。
如果樓頂大規模私建房子,嚴重者將導致樓房傾斜、坍塌等,因為一棟樓房從規劃到建設,都是按照科學數據進行的。
此外,樓頂天臺屬于整棟樓全體業主共享,損害絕大部分業主的利益,也違反了開發商與業主的約定。違建還會破壞小區整體景觀,損害其他業主的利益。另外,頂層增建,沒有做防雷設施,會妨礙原有防雷設施發揮作用。從消防安全角度講,樓頂天臺在許多樓房中還是消防通道緊急逃生平臺的一部分,如果逃生通道被堵,一旦發生意外,后果不堪設想。物業公司此舉,完全沒有考慮到業主的人身安全。而政府更沒有盡到監管義務。
遠處看到的樓頂非常影響樓體美觀
三宗罪:物業公司出租出售公共設施
據業主介紹。被侵害的業主公共權益范圍多集中在三個領域:小區公共場地,包括公共綠地、公共道路、公共停車場、戶外運動場地等;
法律規定了建筑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占用共有道路或其他場地的停車位、其他公共場地、公共設施、物業用房等物業的所有權主體為全體業主。但小區內“全體業主”,很難實際行使基于所有權而產生的占用、使用、收益等具體財產權利。物業公司濫用權力,業主的意識不強,導致小區公共財產頻遭侵犯。
此外,物業公司作為小區公共秩序運作的維護者,在缺乏有效外部監督的情況下,容易越過正當職責邊界之外,采取各種隱蔽的手段私自占用小區公共場地或設施,攫取不正當利益。且業主在組織上具有天然的分散性,業委會在監控能力上的局限性,導致很難形成對物業公司侵犯業主公共權益行為的有效監督和預防。也有許多小區并未成立或并未及時成立業委會,在這種情況下,業主公共權益被侵害的概率和程度更為集中和嚴重。
四宗罪:小區電梯廣告費屬于物業還是屬于業主所有?
近幾年來,我市小區高層住宅樓電梯間廣告投放不斷增多,一些小區的電梯等公共設施現在已成廣告商爭奪的領地。多數小區的電梯都掛上了廣告。這些廣告攤位的管理權應該歸誰?廣告收益是物業公司還是小區業主?
根據小區環境的不同標準,每部電梯一年廣告費用從3000元到10000元不等。而高檔小區價格更高。一般小區住戶在500戶左右的都有電梯20多部,大型小區的電梯數量更多,此外,還有一部分廣告是做在單元樓大廳的墻上,小區圍墻和大門口欄桿上,都是有廣告收益的。一年下來,其數目也是相當可觀。
市物業管理協會: 收益應屬于業主
按照 《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業主對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對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由業主委員會制定。那么,是否發布廣告,發布廣告按什么價位收費,應該由業主委員會來決定。只要是業主們的真實意愿,業主委員會完全有權拒絕電梯廣告。
律師表示:物業公司不得擅自使用廣告收益資金
根據《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居住小區的公共配套設施(如電梯、樓梯、公用通道等)的所有權人是全體業主,任何單位或個人要想經營這些公共配套設施,必須取得其所有權人的同意。
小區的廣告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收益的用途應該由業主大會討論后決定(如用于電梯維護費用、園區綠化),物業公司只能將資金用在業主大會允許的方面,而不得做它用。物業公司在沒有征得業主大會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廣告收益資金是違法的。
電梯是業主們共用的設施、設備,其所有權歸業主共有,其收益權應該歸電梯的所有者所有。即使有些開發商在賣房時與單個購房者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小區內所有廣告收益都歸開發商所有。但是物業的共用部分、共用設施并非購房者的個人財產,而是全體業主共同共有,購房者個人無權對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處分,其簽訂的涉及處分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補充協議”對全體業主不具有約束力。因此,利用電梯做廣告產生的收益,應當歸全體業主所有。
業主委員會有權拒絕電梯廣告
物業公司是業主聘請的“管家”,電梯廣告的收入應該用于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維護。物業公司應將廣告合同在小區內公示,并將全年廣告收益的具體數額與用途進行公布,讓所有業主心中有數,明白這部分收入的去向。“如果物業公司做不到這一點,業主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而據小區業主介紹,小區也有業主委員會,但屬于物業部門與新村街道辦事處主任史女士暗箱操作選舉,小區1000多戶居民都沒有接到選舉的通知,而何時選舉、何時選舉完成、選舉出的委員會成員是誰,這些小區業主都不知情,屬于沒有告知小區業主的情況下擅自做主。而在法律上講,物業公司所選舉進行的一系列操作,法律上也是不予承認的。
本應物業協助小區業主組建的業主委員會,也由物業內部自行操作組建,業主委員會本是監督物業的組織,而物業公司此舉顯然別有用心。很大程度上是欺騙業主的行為。
呼吁總結:勇于捍衛自身權利
以上列舉了物業的四項違法違規現象,其行為的產生,多為業主對法律規定的意識淡薄,對法律法規大多不知情,而物業公司正是看到了這個漏洞,明修棧道,暗度陳倉,采取各種隱蔽的手段,攫取不正當利益,加之政策監管不完善而產生的連鎖反應。正因為如此,業主更應該捍衛自己的主權,拿起法律武器,團結一致,不要被物業公司牽著鼻子走。
此前,部分業主已經組織維權,也已經起訴到法院,而政府力度還是不夠,物業公司也是無法無天,拒絕配合,然而物業公司完全不尊重法律,是我們有目共睹的。到底是企業法人后臺強硬,還是官商相護我們不得而知,但是業主權益必須維護,在此也呼吁廣大業主積極配合,切身維護自身利益。所以更需要業主團結起來,讓政府重視,盡快解決此事。還業主規范秩序的居住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