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9日,北京大興一大廈酒店發生電梯墜落事故,造成兩名工人一死一傷。事故調查報告證實,本次事故系維保員工張某組織無證人員參與電梯維修,在更換電梯曳引繩時違規操作所引發。今天(2016年04月27日)上午,記者獲悉,大興區人民法院一審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
事發:酒店電梯從高層墜下 一工人當場身亡
北京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受聘于某物業,負責大興某大廈的電梯維保項目,從2014年7月1日起,公司員工張某受指派負責該處電梯保養維修。
2015年3月29日凌晨1點,機電設備公司總經理權某接到張某電話說酒店電梯出事了,電梯從20層左右掉下。120急救人員趕到時,一名工人已經沒有生命體征,另一名傷者被送往醫院,兩人均是物業人員。
據某大廈“329”電梯墜落特種設備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證實,本次事故系一起違規操作、違章指揮、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特種設備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報告顯示,事故的直接原因為電梯維修過程中,張某等人在更換電梯曳引繩時未按相關規定將轎廂固定在導軌上,也沒有設置轎廂上梁兩側輔助保險鋼絲繩,連接手拉葫蘆與轎頂橫梁的鋼絲繩繩卡脫扣,致使轎廂墜落到底坑。
事故的間接原因為張某在施工前未編制相關的施工方案及施工人員組織方案,未對施工人員進行作業前的安全環境教育和安全技術要求的交底,未對施工材料進行檢查,未在施工區域設置安全警示護欄和安全警示標示。
張某組織沒有取得特種作業證件人員參與電梯維修工作,在維修電梯時違規操作是造成事故的間接原因,也是重要原因。
2015年9月1日,張某被抓獲歸案。
檢方:違規操作違章指揮 導致重大傷亡事故
2015年12月30日,大興檢察院對28歲的張某提起公訴。
檢方指控,被告人張某與其找來的不具有特種作業資格的曹某、張乙、董某、宋某對某大廈3號電梯進行維修。
作業中張某違規操作、違章指揮,導致電梯轎廂墜落,致使在轎廂上作業的張乙死亡、董某受傷。
案發后,被害人張乙的家屬和董某均得到了經濟賠償。其中,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和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分別賠付死者家屬45萬元和20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張某在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庭審:認罪態度好且被害人已獲賠 從輕處罰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張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主要事實沒有異議。
張某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認罪悔罪,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調查,且系初犯偶犯,家境不好,被害人已得到了賠償,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同時,辯護人指出,本事故的發生與電梯管理公司及維保公司監管缺失也有一定關系,建議判處張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
據事故現場的曹某證言,他是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程部主管,事發前,張某讓他帶著工具幫維修電梯更換鋼絲繩,后二人來到電梯機房,當時張某的表弟、張乙和董某也在場。
“電梯有7根鋼絲繩,張某先用倒鏈把轎廂掛在房梁上,由于倒鏈不夠長,我用鋼絲繩打了一個圈掛住轎廂,然后張某去地下B1把五根鋼絲繩剪斷,曹某等人在機房把5個半根鋼絲繩抽出來,再把新的鋼絲繩蓄進去,之后再剪斷另外2根鋼絲繩。”曹某說,更換過程中因多根鋼絲繩纏在一起了,張某上來讓張乙和董某站在電梯頂上往上拽,電梯突然從頂部墜地。
據了解,除張某是維保單位派來,持有維修資格證外,其余3人都是物業人員,沒有維修電梯的證件。張某叫3人來幫忙修電梯,并支付給他們工錢。
據物業服務公司經理證言,大廈只有一家特種設備維保單位,長期派一人駐大廈負責電梯和扶梯的維保工作,物業公司不參與,也沒有安排人現場協助監督。員工手冊也不允許物業公司的人參與維保工作。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應予以懲處。鑒于被告人認罪悔罪,且被害人已得到了賠償,可對其從輕處罰。
據此,大興法院一審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決張某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