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發現,機電署未有及時懲處違例承辦商,有承辦商于去年六月至九月期間收到四封機電署發出的警告信,但截至去年12月31日,機電署紀審小組仍未檢討上述個案。審計署又發現,有62名注冊工程師曾在單日內為七至十三部升降機進行檢驗并發出證書,有關情況曾出現146次。
審計署發現,有兩間承辦商因違例,分別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和二〇一五年七月被定罪,另有一間承辦商于去年六月至九月期間獲發四封警告信,但截至去年底,紀審小組仍未檢討上述個案,以決定應否進行紀律聆訊。根據《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如承辦商被定罪或在過去一年接獲四封警告信,機電署可將個案轉交發展局,以便成立紀律審裁委員會,從而考慮采取紀律行動,但機電署于去年四月才成立紀律行動審查小組,審查承辦商失當行為的嚴重程度,以決定應否進行紀律聆訊。
審計署認為,監于發出警告信可能招致紀律行動,機電署應審查其表現評核制度,包括將所有重大注冊承辦商違規事項納入表現評核制度范圍內,例如應對招致機電署發出警告信的事項記錄監察表現分數。
審計報告亦顯示,注冊工程師在單日內檢驗過多數量升降機,根據機電署記錄,在二〇一四年一月至二〇一五年九月期間,有62名注冊工程師曾在單日內為七至十三部升降機進行檢驗并發出證書,而有關情況曾出現146次,事件中,機電署沒有就注冊工程師在單日內可檢驗并認證的升降機或自動梯數目上限發出指引。
機電署曾經發信給其中四名注冊工程師,要求他們解釋,他們向機電署解釋并提交證明文件,理由包括加班和涉及的升降機位置相近,機電署接受其解釋,沒有采取進一步行動。同時機電署沒有向其馀58名注冊工程師發信,要求他們解釋并提交證明文件。機電署稱,一名注冊工程師在輔助人員協助下,單日內可檢驗最多八部升降機,而機電署為跟進行動設定的現行基準為“單日內檢驗九部或以上升降機”。
審計署認為,為保持注冊工程師檢驗和認證工作質素,機電署須監察注冊工程師在單日內檢驗升降機或自動梯數目,確保不會因工作量過重而影響質素,所以機電署須發出指引,訂明注冊工程師單日內可檢驗并認證的升降機或自動梯數目上限,并對在沒有合理原因下違反指引的注冊工程師采取跟進行動,建議向多次更改檢驗日期、又沒有適時通知機電署的注冊工程師發出勸喻信,并提高在機電署辦公時間外突擊巡查注冊工程師檢驗個案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