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一則“女子被困電梯一個月活活餓死”的新聞引發網友熱議和社會廣泛關注。據報道,涉案電梯位于西安市高陵區水榭花都小區,該小區先后換了三家物業公司,但電梯故障問題始終沒有得到解決,涉案電梯1月30日出現故障后,維修人員沒有意識到里面還有人便切斷了電源直接停用該電梯,其間業主多次向小區物業反映情況要求維修電梯,但是物業一直以各種理由拖延,直至3月1日維修電梯時,才發現吳女士的尸體。
電梯本是為市民帶來便利的“交通工具”,然而近年來電梯事故頻發,使得電梯安全隱患再次引起廣泛關注,同時也為電梯生產、使用、維修、安全管理、監管等各個環節的責任主體都敲響了警鐘。對此我們不禁反思:電梯安全事故頻發的原因有哪些?本次電梯事故的責任主體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我們應當采取何種措施保障電梯安全運行呢?
電梯事故頻發原因剖析
隨著城市化的加劇,城市高樓越來越多,已然進入全民電梯時代。近年來,商場電梯“吃人”、民用電梯墜梯等致人死亡事件時有發生,電梯故障也頻見報端。一份政府報告顯示,目前超過11萬部電梯存在安全隱患,其中超過2.6萬部尚未得到維修,這些存在安全隱患的電梯,嚴重影響著人們的正常生活。據調查,電梯故障困擾著千千萬萬的老百姓,電梯使用年限較長、未經定期檢驗、不定期維保、帶故障運行、超期服役等都可能導致電梯存在安全隱患。具體而言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電梯產品質量參差不齊。
近年來隨著房地產行業的發展,電梯市場快速發展,但質量卻參差不齊。部分電梯生產商為降低生產成本,在生產過程中偷工減料,導致質量較差;部分電梯設計生產水平不高,導致電梯蓋板容易松動,最終釀成悲劇。此外,由于目前我國沒有明文規定電梯強制報廢年限,現實中電梯到了使用年限后報廢的很少,而且有相當一部分仍在帶“病”運行,超期服役。
第二,電梯維護保養不到位。
有調查顯示,在諸多導致電梯安全隱患的因素中,制造質量占16%,安裝占24%,而保養和使用問題高達60%,可見,電梯安全運行重在維修保養。但是,目前我國電梯維保市場混亂,維保企業之間不正當競爭,惡意殺價,成本倒掛,以至檢修項目和維保次數減少,有很大部分載人電梯沒有按時更新維保記錄,部分甚至連“年檢合格”標牌都沒有。同時,維保人員資格管理過于寬松,甚至有人竟然從網上買到維保從業資格證,導致維保人員隊伍混雜,維修保養水平參差不齊。此外,由于近年來電梯數量激增,維保人員嚴重匱乏,一些維修工由于工作量太大會跳過一些測試,直接填寫虛假的檢查結果,長此以往,必將造成惡果。
第三,電梯維修、替換成本高,動用維修資金困難。
電梯作為住宅業主共有的公用設施設備,市場價格從10萬元到40萬元不等,而電梯的維修根據不同情況價格也從幾千元到幾萬元不等,其維修、替換成本較高。商品房的使用年限是70年,而普通電梯的使用年限是15至25年不等,因此在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內電梯可能會出現多次維修并至少三次替換,而維修、更換電梯的費用通常都不包含在物業費里,只能由業主承擔,動用維修資金。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現實中有很多情況因不能達到雙三分之二的支持,導致電梯故障時不能維修和替換。同時,維修資金不足時、維修資金用盡后,該如何繳納電梯維修、替換費用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業主之間不能就繳納該筆費用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也會導致電梯維修、替換問題不能解決。
第四,監管主體混亂,問責松懈。
目前法律規定,電梯的制造、安裝、運行、檢驗等過程涉及質監、安監、建設主管、公安機關等多個部門,但對于每個職能部門的責任范圍以及處罰規定過于籠統,可操作性不強。由于電梯安全監管主體不明確,監管職責不清晰,問責松懈,出現問題后互相推諉責任等原因,導致對電梯生產質量的監管缺乏嚴格的統一規范,對現行運營的電梯缺少日常監管檢查,埋下造成電梯事故的隱患。
相關責任主體應嚴懲不貸
“小區業主被困電梯一個月活活餓死”的新聞一經發布即刻引發社會各界關注,當地警方也已經介入調查。西安市高陵區政府公布調查結果,稱造成當事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電梯維修方工作人員在維修電梯時存在嚴重過失,沒有嚴格執行相關規章制度,未經打開轎廂檢查就切斷了電源,停電后沒有確認電梯內是否有人被困,導致吳某某死亡。公安高陵分局已按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對負有電梯維保責任的電梯維修方立案偵查,直接責任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處理過程中。
依據我國《刑法》第233條之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本次電梯事故中電梯維保公司的違法違章行為造成致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制造了社會恐慌情緒,對此應對該行為進行徹查追責,公布所有調查結果,將相關責任人繩之以法,給死者一個交代,給廣大業主一個交代。此外,還應對全國范圍內的所有電梯進行安全隱患大排查,消除安全隱患,保障市民安全乘坐電梯。
保障電梯安全勢在必行
頻發的電梯事故已經敲響了電梯安全的警鐘。要解決小區電梯事故頻發這一重大民生問題,不僅要建立良好的管理制度,提高安全意識,更需要從法律法規層面探索解決問題的方法、約束各方行為。具體而言有以下幾點建議:
第一,制定專門的《電梯安全法》,填補法律空白。
目前我國關于電梯的規定散見于《產品質量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對電梯在生產、使用、維修全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事故責任主體的認定等規定過于籠統,可操作性差。應當制定嚴格的《電梯安全法》,在電梯出廠標準、出廠檢測、電梯維保資質和監管以及損害賠償、追究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并設置嚴格的懲戒條例,以確保公民乘坐電梯的安全性。
首先,在電梯生產方面,應當明確電梯出廠標準,嚴格限制和收緊電梯生產企業的準入條件,做到從源頭上嚴把“質量關”,消除電梯安全隱患。同時,明確規定實行電梯質量終身責任制,電梯生產商應當簽署電梯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履行電梯質量終身責任。
其次,在電梯維保方面,建立電梯終身維保基金,構建以電梯生產企業為主的維保體系。由于原廠維保具有規模大、技術力量雄厚、信譽度高等特點,歐美發達國家的原廠維保率非常高,美國高達80%,而我國僅占20%左右,因此建議《電梯安全法》將電梯維保工作納入電梯生產企業售后服務范疇,構建以電梯生產企業為主的維保體系。同時,《電梯安全法》應明確規定電梯生產企業的維保價格不得高于電梯維保市場的平均價格標準,避免電梯生產企業壟斷電梯維保市場,隨意亂收費現象的產生。
建議《電梯安全法》明確規定電梯生產企業在生產電梯的同時繳納一定比例的電梯終身維保基金,并在銷售電梯的過程中將該筆電梯終身維保基金轉交業主,委托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進行管理,專門用于電梯維保。電梯終身維保資金的使用應經過必要的審批程序,唯有生產企業能夠堅持維保直至其生產的電梯達到強制報廢年限,才可將剩余的電梯終身維保基金提走,否則在電梯生產企業破產或解散等退出維保市場的情形下,其應當將剩余的電梯終身維保基金留給下一任電梯維保企業而不能自行提走,以確保后續維保企業能夠有充足的資金順利開展電梯維保工作。新的電梯維保企業應符合嚴格的準入條件,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招投標方可接任電梯維保工作。
再次,在電梯監管方面,應明確監管主體,落實監管責任。《電梯安全法》應將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統一到某一個政府部門,明確該部門擁有的權利及應承擔的責任,加強電梯監管的可操作性,確保監管到位。電梯監管部門應全面負責電梯生產、安裝、改造、維修、檢測以及電梯井道、機房等工程質量監督各個環節的安全監察工作,對在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各種違法行為依法采取嚴厲的懲處措施。同時,該部門在定期檢驗的基礎上,還應建立覆蓋電梯制造、維保、檢測各個環節的監督抽檢檢驗機制,重點安排監督抽查舉報投訴較多、使用年限較長及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立案查處,并定期向社會通報。此外,《電梯安全法》還應追究電梯監管缺失的責任,觸犯《刑法》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等的規定,追究其相應刑事責任。
最后,《電梯安全法》還應當明確規定電梯強制報廢年限,建立老舊電梯退出機制,徹底解決目前普遍存在的超期服役現象。
第二,完善和補充《物業管理條例》關于電梯管理的缺失和漏洞,填補法律真空地帶。
一方面,確定維修資金的使用條件,并對維修資金不足、用盡時電梯維修、更換費用的承擔作出明確規定。另一方面,針對電梯事故頻發、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不予排除,業主意見比較大的物業公司,為避免其置業主生命安全于不顧的情形,應通過完善《物業管理條例》建立物業企業的淘汰和退出機制,保障業主清退不良物業的權利。建議考慮將居委會這種政府基層組織引進到《物業管理條例》當中,使之體現并貫徹業主意志,配合業主在清退不良物業公司中起到積極和必要的作用,以此提升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意識,有效促使物業公司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保證電梯的正常運行和安全。
第三,提高公共安全意識,培養理性消費習慣,加強第三方監管。
首先,應重視電梯安全知識教育,讓人們能夠了解電梯安全常識,比如,雙腳要踩在黃線框內;不要擁擠、推搡;不要將上下方向按鈕都按亮;不要在電梯內蹦跳;切忌將頭部、肢體伸出扶手裝置以外;不要在電梯里抽煙,以免引起火災,等等。電梯轎廂內應張貼電梯應急救助方案,減少電梯使用者對電梯故障的恐慌,按照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正確使用和乘坐電梯。
其次,小區業主應樹立公共意識,培養理性消費習慣和主人翁意識,自主選擇使用電梯,并像愛護個人家庭財產一樣愛護電梯。同時,在享有權利的同時承擔義務,比如在電梯維修、替換過程中出現維修資金不足、維修基金用盡的情況下,小區全體業主無論是一層還是頂層業主均應當積極主動繳納電梯維修、替換費用,共同解決電梯問題,以保障大家的生命安全。
最后,因為電梯安全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所以廣大市民、新聞媒體及其他社會組織等,應樹立維權意識,對相關職能部門和電梯公司等有效實施第三方監管。建議電梯監管部門引進電梯公開制度,通過定期公示的方式,及時通報電梯的安裝、保養、維修、檢測等情況,讓業主知曉電梯使用狀態,放心使用電梯。居委會、業委會、業主代表等在實施第三方監管過程中應堅持以問題為導向,排查安全隱患,對其提出的問題相關部門或者單位應耐心處理并解答。此外,居委會、業委會、業主代表等在實施第三方監管過程中一旦發現存在隱患,有權向相關部門提出舉報、批評、建議,助推執法效能的提升,切實保障電梯安全放心運行。
電梯安全無小事,唯有敬畏生命,珍惜生命,堅持人民的利益至上,才能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