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質檢特函〔2016〕8號的咨詢
特設局領導,作為基層的電梯參與者,咨詢如下:
《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已與2016年3月1日正式實施,為特種設備安全又增加了一道安全閥門,其中41條規定,外省的檢驗機構首次到山東開展定期檢驗業務,需要到設區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辦理告知手續。《濰坊電梯管理辦法》對告知提交的內容更是做了具體細化。省條例的出臺,無疑為緩解地區人機矛盾,實現資源配置的最優化,有效排除超期不檢的隱患。正當基層監管人員為之歡欣鼓舞之際,今天突然在總局網站看到8號文件,本人依字面理解,是不允許電梯檢驗單位跨省作業。此文件給新的壟斷增加了依據。
1.國務院一再強調簡政放權,市場化競爭,社會化服務。檢驗檢測機構改革叫喚了N年了,請問領導有何實質進展,讓人不得不產生聯想,為何政策落地這么慢,是哪些機構在政令不通,哪些利益集團阻撓。
2.上海自貿區,率先讓企業自選檢驗機構,無疑是有益的探索。車載氣瓶,安全閥陸續放開市場,并未出現非預期結果。機動車檢測線放開更是有力的證明。
3.從法律層級上分析,《山東省特種設備條例》作為地方性法規,其效力高于政府規章。(政府規章與部門規章同等效力)即山東省的條例效力高于國家質檢總局的局長令(部門規章)。質檢特函〔2016〕8號文件,系總局特設局的紅頭文件,屬于廣義上的規范性文件,其效力自然低于局長令。“依法治特”是總局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新觀點。如何依法,如何治,大批隱患得不到有效排除,誰為基層監管人員追責免單。有人吃不飽,有人吃不了。呼吁不要在為了某些人的利益,以犧牲監管人員的政治生命和人身安全為代價。
4.總局近年來核準或準備核準的6家電梯檢驗機構,據我所知,均為甲級資質,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一條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其適用范圍沒有地域限制的,申請人取得的行政許可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即可全國開展業務,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總局不應下文,形成新的區域壟斷,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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