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1日,衡水人民政府市長楊慧主持召開市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了《衡水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市質監局局長郭磊向常務會報告了該辦法的起草說明,包括起草背景、法律依據、起草過程及《辦法》的主要內容,該辦法將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共九章六十一條,它的出臺,將對加強衡水市電梯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起到積極作用。《辦法》主要針對以下五方面作出了規定:一是明確了其適用范圍,包括電梯的生產、銷售、使用、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各環節及相關監管活動。在第三、第四條中明確了質監部門是本市電梯安全監管工作的主管部門,縣(市、區)質監部門負責轄區內電梯安全的監管。同時,明確了市、縣(區)政府和住建等部門的職責。二是明確了對電梯生產銷售的要求。《辦法》第二章對電梯生產單位、銷售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資質和工作規范做出了明確規定。三是明確了責任主體。《辦法》第十四條對電梯責任主體做出了規定,對電梯移交產權所有者前后、是否委托物業企業管理、單個所有者與多個所有者、配有電梯的建筑用于出租等多種情況的責任主體做出明確規定,防止責任不清、相互推諉。四是明確了電梯運行費用的列支。《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了電梯日常運行以及更新、改造、重大維修等費用的列支渠道。五是強化了對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監管措施。
會議指出,電梯安全關系到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各級各部門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高度重視電梯安全,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建立有效的日常維保、改造更新、應急處置、經費保障、綜合防范等長效機制,推進電梯安全管理專業化、信息化、社會化,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