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京市質監局的數據,截至2015年底,該市共有電梯19.2萬臺,其中住宅電梯有9.4萬臺,北京市已經成為世界上擁有電梯數量第二多的城市,僅次于上海。在這些住宅電梯中,有27.6%的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而該市2015年全年接到的特種設備投訴中,電梯投訴占97.2%,高達4222起。
事實上,老舊電梯問題,在國內許多城市都存在,上海市共有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電梯2萬余臺,而普通電梯的設計使用壽命,不過就是15年左右。
很多老舊小區,在同一棟樓房內,不同房屋的產權性質構成復雜,往往涉及多個產權或土地使用權單位,甚至一棟樓內包括了商品房、按經濟適用房管理的已購公房、直管公房等多種產權性質的房產。而這些小區因為建設年代較早,并無先期預交專項維修資金,也無業委會等組織,更無物業公司管理。
針對這些產權不清、資金不足、物業失管的“三無”老舊電梯,北京已經啟動了“三無”電梯政府救濟機制,或由財政出資評估風險、主管部門監督責任單位落實整改資金;或協調住建等部門,簡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程序;或交由各區縣政府進行救濟。
對于老舊公房小區和保障性住房小區,政府出資無可厚非,但部分老舊商品房小區已經面臨或即將面臨的電梯老舊問題,卻并非“政府兜底”那么簡單。自1998年房改大幕啟動后,商品房小區如雨后春筍般建立。房改后的第一批商品房小區,已經跨過15年大關,步入“老舊小區”行列,并且這樣的小區將越來越多。與此同時,部分老舊公房小區和保障房小區,因業主將住房上市交易,許多房屋產權性質已經變成商品房。
公寓式樓房是我國城市居民的主要居住形式,這些小區面臨的問題不只是電梯老化,樓房本身和小區配建的其他公用設施,也隨著時間流逝而日漸老化,甚至到達服役期限。包括電梯在內的小區設施老化,不可能全部由政府兜底,一來并無如此多的財政資金;二來包括電梯在內,商品房小區的配建設施,本身就是業主“共有共用”。
按照現有規定,維修和更換商品房小區的配套設施,應當動用專項維修資金。但在現實中,支取資金門檻過高,使得絕大部分專項維修資金處于沉睡中。另外,專項維修資金通常是在房屋第一次銷售時繳納,最近十年間,許多城市的房價多了一個“0”,維修成本也大幅增加,一些小區建成較早,其繳存的專項維修資金已難以支付當下的維修更新支出。
其實,根據《物權法》規定,業主在購買住房時,其所擁有的權益不只局限于自己居住的那間屋子,也擁有公攤面積之內的小區其他共用設施。根據《物權法》,“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而對于共有部分,業主“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舉個例子,電梯作為建筑的共有部分,其并非是“只出不進”,維護電梯需要支出成本,但電梯也可以為業主帶來收入,比如電梯內的廣告。小區亦然,小區內的廣告牌,小區廣場出租辦活動,小區共用道路上的停車費……這些附屬設施的收入,本該屬于業主所有,而這些附屬設施產生的收入,自然可以用于維護小區設施,形成良性循環。
要知道,《物權法》中并沒有過多限制維修資金的來源,只是規定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其“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而拓寬維修資金來源渠道,需要切實完善業委會運營機制,特別是未組建業委會的老舊小區,通過小區自我管理,最終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