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大連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以來,受到廣泛關注。截至目前,市質監部門已收到56個單位或個人提出的98條意見建議,這些意見建議都對我市出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表示支持。
今日起,本報將陸續刊發來自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市質監部門將認真研究,酌情采納。
《大連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草案)》公布后,身為電梯管理者的王姓網友建議,在該《辦法》中應當明確電梯使用單位的定義,市政府有關部門也提出類似建議。
記者了解到,市質監局經研究,決定采納該條建議。電梯特別是住宅電梯,屬于建筑物的公用設施設備,是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產。住宅電梯涉及的社會關系比較復雜,所有權涉及眾多業主,使用管理涉及業主、業委會、物業公司、維護保養單位等多個主體,各主體好像都應承擔責任,但又都不認為自己應承擔責任,從而出現在電梯使用管理上相互推諉,安全責任無法有效落實的現象。因此,應明確電梯安全管理的責任單位,按照相應要求履行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該《辦法》擬作出如下規定: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義務,承擔安全主體責任。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一)電梯為單一所有權人的,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二)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應當通過書面協議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三)電梯屬于多個所有權人共有的,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電梯的,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應當共同協商確定電梯使用單位,經協商無法確定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調確定電梯使用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