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質監特〔2012〕28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電梯安全管理,規范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維護保養(以下統稱“電梯施工”)單位的行為,落實電梯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保證電梯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福建省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15號)、國家質檢總局《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試行)》(國質檢鍋〔2003〕251號)、《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試行)》(國質檢特函〔2007〕910號)和《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TSG T5001-2009)等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已取得《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在我省從事電梯施工的單位。
第三條 對電梯施工單位實行分級監督管理,根據電梯施工單位質量安全管理等級(以下簡稱“等級”)評定結果,采取不同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四條 設區市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市局監察機構”)負責本轄區內電梯施工單位等級評定工作。電梯施工單位的等級由高至低依次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丁級四種。等級評定工作實行每年一評制,評定的等級有效期為一年,即自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第五條 對電梯施工單位存在符合注銷《許可證》規定條件的,不予開展等級評定,應按注銷其《許可證》的規定處理
第二章 注銷《許可證》規定
第六條 市局監察機構發現電梯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不予開展等級評定,應向其發出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其停止開展相關的電梯施工工作,并填寫《電梯施工單位現場監督檢查備忘錄》(見附件2),一式三份,由監督檢查人員和電梯施工單位負責人簽名確認后,實施監督檢查的監察機構和電梯施工單位各執一份,另一份上報發證機關,由發證機關核實后予以注銷其《許可證》:
(一)超越《許可證》許可范圍施工的;
(二)涂改、偽造、轉讓、出租或出賣《許可證》,以及向外單位或個人出賣或非法提供質量證明書的;
(三)由于施工質量原因,造成電梯發生較大事故以上的;
(四)首次獲得《許可證》的,在取證后第1個年度內的施工業績未能達到《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試行)》中規定的《業績要求》的;
(五)《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未按有關規定提出換證申請或未通過換證審查的;
(六)在組織施工和經營活動中,存在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為,按照相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消資格的。
已注銷的《許可證》, 電梯施工單位應當交回原發證機關。
第三章 等級評定規定
第七條 電梯施工單位等級評定以證后監督抽查、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投訴舉報查處、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以及對檢驗檢測機構反饋問題的核實等情況為依據,采取量化扣分制。
第八條 實行等級評定的,評定總分為100分。一次違章扣分的分值,視違章程度而定,分為40分、20分、15分、10分、5分、3分六種。
第九條 電梯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扣40分:
(一 )由于施工質量原因,電梯發生一般事故并致人員重傷或死亡的;
(二)技術負責人、質保工程師、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未履行崗位職責或在其他單位兼職的;
(三)技術負責人、電氣或機械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及人數、專職質量檢驗人員數量及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安裝維修)的人員數量未滿足《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試行)》中的相應要求的;
(四)未能提供受聘人員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連續繳納的社保憑證(退休人員提供退休證明和勞動合同)的;
(五)受控維保項目和要求低于《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中的相關要求的;
(六)施工未按質量保證體系文件要求控制,出現嚴重失控的;
(七)將承接的業務進行轉包、分包的;
(八)所維保的電梯由于維保原因導致定期檢驗全年一次合格率低于75%的或整改后一次復檢合格率低于75%的。
第十條 電梯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扣20分:
(一)由于施工質量原因,電梯發生一般事故但未致人員重傷或死亡的;
(二)施工前未辦理書面告知手續的或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未經監督檢驗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未能按照《條例》要求至少每15日對電梯進行維保的;未按《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要求進行季度、半年、年度保養的;
(四)安裝、改造過程中,現場持有效《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安裝維修)的人員少于2人的,或維修和維保過程中,現場持有效證件人員少于1人的;
(五)單位地址、名稱發生變更未及時申請換發新證的;
(六)施工過程中未落實涉及公共安全的防護措施的;
(七)在非注冊地設立分支機構或維修服務點,其分支機構或維修服務點沒有或承租少于1年的固定辦公場所或沒有固定辦公電話的、持相應資質的日常維護保養人員數量不能與所承擔的業務相適應的、沒有配置與所承擔的維保業務相適應的施工工具和檢測儀器的、沒有保障施工質量且能覆蓋辦事機構相應的程序性文件或制度的、未對分支機構或維修服務點進行日常管理的、未按規定向設區市質監局特種設備監察機構備案的;
(八)依靠降低維護保養質量,降價惡意競爭的;
(九)所維保的電梯由于維保原因導致定期檢驗全年一次合格率低于85%的或整改后一次復檢合格率低于85%的。
第十一條 電梯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扣15分:
(一)在下次定期檢驗日期前未對所維保電梯進行年度自行檢查并提供全省統一格式的年度自行檢查報告的;
(二)未建立每部電梯維保記錄檔案的;
(三)因維保單位原因,導致電梯定期檢驗無法按時進行的;
(四)電梯施工過程未按《質量保證手冊》要求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記錄、維保記錄等全省統一格式的工作記錄的;
(五)未按施工方案施工的;
(六)對監察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逾期未改正的;
(七)對檢驗機構檢驗中提出的書面整改意見,該整改意見是由于施工單位自身質量問題造成,而逾期未整改的;
(八)所維保的電梯由于維保原因導致定期檢驗全年一次合格率低于90%的或整改后一次復檢合格率低于90%的。
第十二條 電梯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一)電梯無法正常運行或故障困人,被投訴或媒體曝光后,經查屬施工質量問題的;
(二)所維保的電梯超期未檢驗、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發現使用單位未配備持證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未及時向當地質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報告的;
(三)接到故障通知后,維修人員未能及時(市區內抵達時間不超過30分鐘,其他地區不超過1小時)抵達現場實施故障排除和救援的;
(四)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五)施工告知內容與實際不符的;
(六)施工過程中未落實涉及個人安全的防護措施的;
(七)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技術負責人、質量控制人員及單位聯系電話發生變更時,未及時報原受理機構備案的;
(八)對所維保電梯提供的年度自行檢查報告,抽查的報告中差錯項達6項以上的;
(九)所維保的電梯由于維保原因導致定期檢驗全年一次合格率低于95%的或整改后一次復檢合格率低于95%的。
第十三條 電梯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扣5分:
(一)電梯故障無法及時修復時,未書面通知電梯使用單位停止使用電梯并配合使用單位做好安全防護工作的;
(二)非特殊原因,轎廂內未張貼維保單位名稱、應急救援電話標志的;
(三)未按《質量保證手冊》的要求進行設備檔案管理的;
(四)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未制定施工方案的,或未建立并嚴格執行施工方案編制、審核、批準的管理制度的;
(五)質量體系文件未根據變化及按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及時進行修訂的;
(六)未收集或未及時更新施工電梯相關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的;未組織對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應的標準進行學習宣貫的;
(七)未按質保體系規定進行內部審核、管理、評審的;
(八)未向用戶提供電梯施工質量證明書的;
(九)計量器具和檢驗測試儀器未在法定計量檢定合格的有效期內的;
(十)對所維保電梯提供的年度自行檢查報告,抽查的報告中差錯項達4-5項的;
第十四條 電梯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扣3分:
(一)轎廂內張貼的維保單位名稱、應急救援電話標志不準確的;
(二)電梯使用單位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未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時,維保單位未書面督促使用單位申請定期檢驗的;
(三)電梯使用單位未張貼《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和《電梯安全使用須知》時,維保單位未書面督促電梯使用單位改正的;
(四)對所維保電梯提供的年度自行檢查報告,抽查的報告中差錯項達1-3項的;
第十五條 電梯施工單位等級評定以評定周期內總分100分減去累計扣分后的得分為依據,90分以上的,為甲級; 90分以下75分以上的,為乙級; 75分以下65分以上的,為丙級;65分以下的,為丁級。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市局監察機構至少每年對在本轄區內施工的電梯施工單位進行一次現場全面安全監督檢查,對檢查內容及違章扣分情況應記錄在案,并及時向負責該電梯施工單位等級評定的機構反饋。
第十七條 評定周期內違章扣分已達到35分的,由評定機構向被評定單位開具《電梯施工單位等級評定備忘錄》(見附件3),一式兩份,由被評定單位負責人和評定機構經辦人員簽字確認,一份由評定機構存檔,另一份送被評定單位。市局監察機構應及時將評定等級為丁級的電梯施工單位情況書面報告省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省局監察機構”)。
第十八條 市局監察機構應于每年7月20日前,將本轄區內電梯施工單位的等級評定情況書面報告省局監察機構。
第十九條 電梯施工單位如果對等級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評定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實施等級評定的機構提出書面申訴。被評定單位對申訴后新作出的等級評定結果仍有異議的,可書面向省局監察機構提出申訴。
第二十條 省質監局定期對電梯施工單位等級評定情況予以通報。
第五章 監督措施
第二十一條 《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兩個周期的評定等級為甲級且在有效期內的其余周期未被評定為丙級或丁級的電梯施工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采取簡易評審程序進行《許可證》的換證評審。
第二十二條 評定等級為乙級的電梯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電梯施工單位等級評定備忘錄》中提出的問題自行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向市局監察機構提交整改情況報告。
第二十三條 評定等級為丙級的電梯施工單位,由市局監察機構發出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其在兩個月內完成整改。整改合格后,向市局安全監察機構提交整改情況報告,市局監察機構組織對其整改情況進行核實。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市局監察機構暫停受理該電梯施工單位的相關業務,待確認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復相關業務的受理。
第二十四條 評定等級為丁級的電梯施工單位,由市局監察機構發出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其在兩個月內完成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受理該電梯施工單位的新增業務。整改合格后,向市局監察機構提交整改情況報告,市局監察機構組織對整改情況進行核實。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由設區市質監局報《許可證》發證機關,符合注銷條件的由發證機關注銷其《許可證》。對處于被注銷資格的施工單位安裝過程中的電梯,其后續檢驗及使用登記手續按照市局監察機構的意見辦理。被評為丁級的和被注銷《許可證》的電梯施工單位由省質監局進行通報。
第二十五條 在評定工作、證后監督抽查、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投訴舉報查處、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以及對檢驗檢測機構反饋問題的核實中,發現電梯施工單位的上述行為如已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其處罰應當按照相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行為”均指經查實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以上”均包含本數,“以下”、“少于”均不包含本數。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實施,原《福建省電梯施工單位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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