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事故發生后,責任由誰承擔?近日,廣東省廣州市組織召開全市電梯安全監管改革試點工作啟動會議,并正式宣布率先試行電梯使用權者首負責任制度。當天,該市部分電梯所有權者與使用權者代表現場簽訂了《電梯授權使用管理合同》,這意味著,日后在廣州市,住宅小區發生電梯事故的“首負責任人”就是物業管理公司。
過去一年,全國不少地方相繼發生了嚴重的電梯安全事故。然而,由于部分電梯安全責權關系不明確,電梯使用中的所有權、使用權、物業管理權涉及多個主體,而各個主體之間責任不清甚至相互推卸責任,使得電梯管理混亂、損耗過快,一旦出現事故受害者往往會因找不到理賠對象而痛苦不堪。
今年5月份,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了《廣東省電梯安全監管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確定廣東在全國率先試行使用權者首負責任制度。也就是說,不管電梯事故是誰造成的,使用權者都必須作為第一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率先對受害者進行賠償。其后,電梯的使用權者有權對造成電梯事故的制造企業、安裝企業、維保企業、檢驗單位和使用者追索相關損失。
至于如何確定使用權者的問題,《方案》提出,電梯所有權和使用權既可以相統一也可以相分離。當電梯所有權和使用權相統一時,所有權者就是使用權者;當電梯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時,則必須由所有權者通過授權或委托的方式指定使用權者,并通過格式化合同明確使用權者的權利和義務。廣州市質監局相關負責人指出,“以已完全移交住戶的住宅小區為例,所有權者和使用權者一般都是分離的,需要通過合同明確物業管理公司的使用權者地位”。
廣州市質監局相關負責人指出,以往物業管理公司可能會為了省錢而聘請不規范的電梯維保公司對電梯進行維護,在使用權者責任首負制度下,物業管理公司為了降低自身責任風險,會自覺地嚴格按照規定進行電梯維護。
廣州市律師協會民事法律委員會秘書長、廣東博厚律師事務所律師程磊分析認為,根據《方案》,受害者在發生電梯事故后,不用再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分辨電梯事故的責任主體,只要追究使用權者的責任即可。電梯的使用權者在賠償了受害者的損失后,有權向其他責任人進行追償。通過這樣規定,減輕了受害者的舉證成本,受害者在分清誰是電梯的使用權者后,即可向其主張賠償權利,而無需去追究電梯的制造企業、維保企業、安裝企業、檢驗單位對于電梯事故的發生是否應承擔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方案》還提出建立電梯事故責任險制度,形成以保險公司為主體的電梯事故社會救助系統和監督制約機制。廣州市質監局相關負責人指出,這事實上是打破了以往以行政監管為主的傳統模式,廣泛引入社會第三方公正組織和社會機構、保險公司甚至包括廣大人民群眾等社會監管因素,形成多方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據介紹,廣州市保監部門將會同財政、質監部門研究制定電梯事故責任險實施方案,建立以使用權者為參保主體,特種設備生產企業、檢驗機構和維保單位參與,社會廣泛認同和接受的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形成全新的電梯安全風險救助機制,提高救助賠付能力。《方案》還提出:政府可向參保企業提供一定的保費補貼等經費補助。
“目前中國人保公司已經愿意承保,每臺電梯只需要花100元,就可承保100萬元的金額。”廣州市質監局相關負責人指出,在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制度下,保險公司為了降低保險賠付的風險,會自覺地參與到電梯安全的監管中。引入社會力量監控電梯安全,最大限度地彌補了政府監管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