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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特大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了有效預防特種設備特大事故的發生,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性危害,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并使應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學、高效地實施,特制定特種設備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第373號令)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第302號令)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1.3 適用范圍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特種設備特大事故應對工作,適用本預案:
(1)發生死亡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
(2)發生或可能發生受傷100人以上;
(3)發生或可能發生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4)發生或可能發生緊急疏散10萬人以上;
(5)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1.4 工作原則
特種設備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單位自救和社會救援相結合的原則;應急救援體系力求職責明確、規范有序,結構完整、功能全面,反應靈敏、運轉高效。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救援組織體系
國家特種設備特大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由應急救援指導協調機構、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和應急救援隊伍及其社會力量組成。應急救援指導協調機構為國家質檢總局,并與相關部門建立聯絡協調機制。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及社會力量包括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相關技術機構,以及消防、醫療救護、環境保護、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和其他社會力量。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時,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協助省級人民政府開展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特種設備特大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指揮體系見下圖:
2.2 領導小組及職責
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質檢總局負責指導全國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發生特種設備特別重大事故時,質檢總局按規定及時報告國務院,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質檢總局組織協調指揮有關應急救援工作。
質檢總局設立特種設備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負責應急救援重大事項決策等工作。領導小組組成及成員單位職責如下:
組長:總局主管領導
副組長:特種設備局局長
成員單位及職責:
(1)辦公廳:負責向國務院辦公廳及有關領導上報事故信息,接受傳達國務院領導同志的重要指示。
(2)特種設備局:負責接受事故報告,提出應急救援處置建議,按照領導小組的決定實施應急救援組織指導協調工作,并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3)法規司:負責組織向公眾和媒體發布事故信息,解答有關質詢。
(4)計劃財務司:負責應急救援經費安排。
(5)監察局:負責監督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調查處理失職、瀆職等行為。
(6)信息中心:負責保障特種設備動態監督管理信息化網絡正常運行,調閱、提取相關特種設備信息、數據;負責局內信息網絡暢通,及時在質檢總局網站上公布事故應急救援情況。
(7)機關服務中心:負責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交通和后勤保障工作。
2.3 領導小組辦公室及職責
質檢總局特種設備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特種設備局,由特種設備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
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1)組織建立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之間的聯絡協調機制;
(2)研究事故預防、救援措施,制定特種設備各專項應急預案;
(3)組建特種設備應急救援專家庫;
(4)跟蹤地方應急預案實施情況,并為地方人民政府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指導、咨詢;
(5)根據事故隱患或者事故發生情況,提出在全國范圍內發布特種設備安全預警的建議;
(6)視情況,提出組建特種設備特大事故應急指導協調組(簡稱指導協調組)成員建議;
(7)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組織或參與特種設備特大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2.4 現場指導協調組及職責
啟動本預案時,質檢總局派出指導協調組,赴事故現場協助省級人民政府指導、協調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組組長和成員由質檢總局決定。
指導協調組的主要職責是:協調國家有關部門參與現場應急救援的有關工作,組織專家參加救援,提供技術支撐。
2.5 相關部門職責
質檢總局與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民航總局、環保總局、電監會、安全監管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聯絡協調機制,在啟動本預案時通知有關部門統一行動、密切配合。根據事故情況,必要時報告國務院,協調有關部門的配合行動。各部門職責如下:
(1)建設部。
負責組織制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機械事故的應急工作制度和辦法,指導、協調地方建立完善應急組織和救援預案。
(2)鐵道部。
參與協調鐵路系統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等工作。
(3)交通部。
參與協調交通系統特種設備(汽車罐車、罐式集裝箱、車用氣瓶、港口起重機械和港口客運纜車等)事故應急和善后處置等工作。
(4)民航總局。
參與協調民航系統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等工作。
(5)環保總局。
應急響應時,參與協調環境監測工作,并對危險化學品的泄漏提出處置建議。
(6)電監會。
參與協調電力系統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等工作。
(7)安全監管總局。
負責指導、協調特種設備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應急救援相關工作。
2.6 地方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與職責
省、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及職責,可比照國家特種設備特大事故應急救援機構及職責,結合本地實際制定。
3 預警和預防機制
3.1 預警范圍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以下特種設備重大危險源實行重點安全監控:
(1)發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傷的特種設備;
(2)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
(3)重要地區使用的特種設備;
(4)關系重大經濟安全的特種設備;
(5)發生事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特種設備。
省、市、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分級建立特種設備重大危險源數據庫,并監督使用單位落實安全監控措施。
3.2 預防措施
3.2.1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安全全面負責。對特種設備重大危險源,使用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1)建立完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并認真實施;
(2)設立專門機構或配備專人負責特種設備安全工作;
(3)適時分析特種設備安全狀況,制定、完善事故應急預案;
(4)及時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保證設備登記率達到100%;
(5)按期申報特種設備定期檢驗,保證定期檢驗率達到100%;
(6)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達到100%;
(7)特種設備隱患整治率達到100%。
3.2.2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職責,定期向社會公眾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狀況,對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3.3 預警信息采集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完善特種設備動態監管系統,及早發現事故隱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1)逐步建立完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網絡。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為主體,積極發揮專職執法機構、檢驗檢測機構、基層政府(鄉鎮和社區)、大型企業和社會力量的作用,及時掌握特種設備安全狀況。
(2)逐步建立完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信息化網絡。依托金質工程,建立相關技術支持平臺,包括重大危險源辨識系統、事故隱患預警系統、安全狀況評價系統、舉報系統等,保證預警支持系統的信息傳遞準確、快捷、高效。
3.4 預警行動
當以下事故發生時,應當做好啟動本預案的準備:
(1)化工企業爆炸、停電、火災事故;
(2)地震;
(3)客運索道、游樂設施停電、火災事故;
(4)臺風、暴雨(雪)、大風(沙塵暴)、雷電、冰雹、霜凍、大霧等氣象災害;
(5)其他可能引起特種設備事故的災害性事故。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可能導致特種設備事故的信息后,及時確定應對方案,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并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必要時,要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
質檢總局接到可能導致特種設備特別重大事故信息后,密切關注事態進展,及時給予指導協調,并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工作;事態嚴重時及時上報國務院。
4 應急響應
4.1 事故報告
(1)特種設備發生特大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或者業主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事故報告的有關規定,立即報告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最遲不超過2小時;特殊情況下,直接報告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直至質檢總局和國家有關部門。
(2)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逐級上報直至質檢總局,最遲不超過2小時;同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
(3)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特種設備特大事故的報告后,必須立即報告省政府。
(4)發生特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質檢總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4小時以內報告國務院。
(5)事故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或者業主)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發生地點及時間(年、月、日、時、分);設備名稱;事故類別;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4.2 分級響應程序
(1)特種設備特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開展自救。
(2)省級和事故發生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啟動地方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3)當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時,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取得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應當立即報質檢總局,質檢總局接報后立即報國務院并視情況派出指導協調組。
4.3 現場指導協調的主要內容
(1)根據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協助現場指揮部協調有關應急救援行動。
(2)組織有關專家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當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發次生災害的方案。
(3)針對事故引發或可能引發的次生災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建議。
(4)協助現場指揮部協調事故發生地相鄰地區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4 現場緊急處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1)對事故危害情況的初始評估。先期處置隊伍趕到事故現場后,應當盡快對事故發生的基本情況做出初始評估,包括事故范圍及事故危害擴展的趨勢以及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等。
(2)封鎖事故現場。嚴禁一切無關的人員、車輛和物品進入事故危險區域,開辟應急救援人員、車輛及物資進出的安全通道,維持事故現場的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
(3)探測危險物資及控制危險源。根據發生事故的特種設備的結構、工藝特點以及所發生事故的類別,迅速展開必要的技術檢驗、檢測工作,確認危險物資的類型和特性,制定搶險救援的技術方案,并采取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擴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響,并防止可能發生的次生災害。
(4)建立現場工作區域。應當根據事故的危害、天氣條件(特別是風向)等因素,設立現場搶險救援的安全工作區域。
對特種設備事故引發的危險介質泄漏應當設立三類工作區域,即危險區域、緩沖區域和安全區域。
(5)搶救受害人員。及時、科學、有序地開展受害人員的現場搶救或者安全轉移,盡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員的傷亡、減少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6)設立人員疏散區。根據事故的類別、規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時,應當果斷迅速地劃定危險波及范圍和區域,組織相關人員和物資安全撤離危險波及的范圍和區域。
(7)清理事故現場。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已經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清洗、化學中和等技術措施進行事故后處理,防止危害的繼續和環境的污染。
4.5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參加應急搶險救援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裝備齊全各種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設施、設備,事故現場應當在專業部門的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事故現場應當開辟應急搶險人員和車輛出入的專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4.6 群眾的安全防護
根據事故發生的特性和應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周圍居民和群眾疏散的建議,由當地人民政府下達人員疏散指令。
4.7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在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根據需要建議當地政府負責依法動員、調動、征用有關人員、物資、設備、器材以及占用場地。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延、阻攔和拒絕。
4.8 特種設備特大事故的調查分析
特種設備特大事故發生后,質檢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參加事故調查組,在進行救援的同時,開展事故調查和現場取證,進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調查處理意見。
4.9 新聞發布
質檢總局是特種設備特大事故信息的指定來源,負責特種設備特大事故信息的發布工作。具體新聞發布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4.10 應急救援結束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現場指揮部根據應急救援實際情況,在報請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種設備特大事故應急救援結束:
(1)死亡和失蹤人員已經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經消除;
(4)受傷人員基本得到救治;
(5)緊急疏散人員恢復正常生活。
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質檢總局負責處置的特別重大事故應急結束,由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或質檢總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理
應急搶險救援工作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場地所發生的費用,按有關規定由有關單位負責。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后,必須由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準的有資格的單位對特種設備進行全面的檢修,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對嚴重損毀、無維修價值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
特種設備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質泄漏或者鄰近建筑物倒塌損壞的,應經環保部門和建筑部門檢查并提出意見后,方可進行下一步修復工作。
事故救援結束后,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安撫、撫恤、理賠工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做好社會救助、保險等善后處理事項,盡快恢復受影響群眾的正常生活和生產活動。
5.2 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工作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事故調查,并提出調查報告。
質檢總局適時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特大事故的發生原因及預防措施。
5.3 應急救援工作總結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質檢部門應當及時進行總結分析,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6 保障措施
6.1 應急救援的資源、物資、裝備、信息保障
(1)國家質檢總局建立與有關部門、相應的專業指揮機構、省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及有關專家的通信聯絡數據庫,各值班電話確保24小時值守。
(2)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建立全國特種設備動態監管信息化系統,及時反應特種設備的基本情況、安全狀況和事故預警。
(3)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爭取當地人民政府的支持,針對可能發生的特種設備事故類型,設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等應急救援力量,配備相適應的救援工具、檢測儀器、車輛等搶險救援裝備和通訊裝備等,建立地方安全監察網絡和信息化網絡。
6.2 技術儲備與保障
(1)質檢總局和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轄區內特種設備的分布特點,建立相應的專家組。專家組成員由當地的檢驗檢測機構、特種設備生產和使用單位、大專院校、科研單位、行業協會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專家組應當定期召開會議,對國內外近期發生的事故案例進行研究、分析。專家組應當積極開展與特種設備應急救援有關的科學研究,參與起草或修訂完善本地區的特種設備應急救援方案。
(2)質檢總局應當針對多發事故,制定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置等安全技術規范。
6.3 宣傳、培訓和演習
(1)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事故的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等知識的宣傳教育,并向社會公布搶險電話。
(2)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或者督促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和專業搶險救援隊伍開展相關人員的應急培訓,鍛煉和提高應急救援綜合素質。
(3)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組織或者督促有關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演練結束后,應當對演練情況進行評估、總結,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6.4 資金保障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的必要資金準備。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國家特種設備應急處置工作資金按照《財政應急保障預案》的規定解決。
6.5 監督檢查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有關部門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制定應急預案及演練的情況進行檢查。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定義與說明
特種設備: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車輛等設備、設施。
事故:生產或者生活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意外突發性事件總稱,通常會使正常活動中斷,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
事故隱患:可導致事故發生的設備缺陷、人的不安全行為及管理上的缺陷。
特種設備安全狀況評價:根據特種設備本身的安全狀況、使用環境、管理情況以及事故發生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社會影響等因素,通過評估、計算、分析,確定某一地區、某一單位,或者某一種設備在某一時期的特種設備安全狀況的活動。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將本省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報質檢總局備案。
各級預案應當每兩年或者在發生特種設備特大事故后,對應急救援預案進行評審和更新。
本預案由質檢總局管理更新。修訂后,報國務院備案,并抄送有關部門。
7.3 國際溝通與協作
質檢總局組織開展與國外有關特種設備應急救援技術交流活動,建立評價比較體系。
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積極開展或者參與國外有關特種設備應急救援的技術交流活動。
7.4 獎勵與責任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質檢總局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認真進行總結、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訓,及時進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規定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獎懲:
(1)對在應急搶險救援、指揮、信息報送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2)對瞞報、遲報、漏報、謊報、誤報特大事故和突發事故中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履行職責或者臨陣逃脫、擅離職守的人員,以及擾亂、妨礙搶險救援工作的單位和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責任追究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5 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質檢總局制定并負責解釋。
聯系部門: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
聯系電話:82260189 傳真:82260190
7.6 預案施行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7.7 國家有關部門值班電話
質檢總局:82260001
建設部:68393681
鐵道部:51842150
交通部:65292528
民航總局:64092537
環保總局:66151780
電監會:66597388
安全監管總局:6421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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