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資過程如同兒戲
資料顯示,博林特現任董事長康寶華的出資即有諸多瑕疵,博林特于2001年9月成立時,康寶華與莊玉光分別出資400萬元和100萬元,分別占80%和20%的股份,但奇怪的是,兩人的出資均由“遠大鋁業集團”墊付。在之后2002年7月的二次增資中,遠大鋁業同樣代康寶華繳納新增注冊資本3600萬元,代莊玉光繳納新增注冊資本900萬元。
然而這些“墊付款”事實上在當時并未以正常的方式作為注冊資本進入到博林特,直到2010年8月博林特上市進程已然開啟之時,外界方才獲知8年前二次增資時的“墊付款”是以當時正在建設的廠房和辦公樓資產作為出資,而這些資產一直沒有辦理產權登記,甚至無法過戶到博林特名下,這使得當時的出資疑點重重。
而在2002—2010年的8年時間里,博林特的股權又發生了數次變更,康寶華與莊玉光于2005年和2006年將股權轉讓給遠大鋁業。至2010年8月,才又以協議的方式用現金4500萬元“置換”當初的二次增資資產。
有業內人士表示,博林特的增資過程極其不規范,事實上當時沒有辦理產權登記的資產根本就不能用于增資,甚至不排除虛假出資的可能。而即使假設當時確實以資產進行出資,但在正常情況下,未辦理產權登記的資產根本無法進行評估,當時的增資各方如何繞過了評估程序,無人能知。
博林特在招股書中表示,當時未進行評估的原因是“上述房產正在建造過程之中尚未完工”,但“未完工”的說法恰恰又與當時的增資行為形成了矛盾——“未完工”的無法辦理產權登記的資產,如何確知可以具備4500萬元的價值進行增資?
即使不討論當時的增資方式是否合理合法,單以8年后的以4500萬元現金進行置換的方式而言,也存在瑕疵,事實上在事后8年再以同樣的金額“置換”當初的不規范出資,僅僅是名義價格上的一致,而未考慮8年間實際價值的變動。如果考慮實際價值的變動,則8年后以等金額“置換”事實上是有利于老股東,假設博林特上市成功,這一置換方案顯然對新進入的投資者并不公平。
除增資過程極度不規范外,博林特電梯在財務數據上的諸多前后不一致,亦顯露公司存在過度依賴政府補貼、母公司涉嫌逃稅、以預計負債利潤調節等問題,本刊將對此作進一步的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