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檢總局發布相關指導意見要求
法制網北京1月20日訊 記者韓樂悟 春節來臨,公共交通領域的電梯、自動扶梯等面臨超負荷運轉,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日前發布相關指導意見,明確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運營安全的管理主體責任,提出推行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質量安全性能負責制。要求公共交通領域電梯每日開啟時應試運轉 ,并加密維護保養頻次;特殊情況下運營單位應采取特別管理措施。
隨著近年我國地鐵、車站、機場、碼頭等公共交通設施迅速發展,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特種設備大量服務于公共交通領域,成為公眾日常出行不可或缺的設備。但公共交通領域電梯事故時有發生,特別是2010年以來先后發生深圳地鐵1號線“12.14”自動扶梯事故和北京地鐵 4號線“7.5”自動扶梯事故,造成乘客傷亡,引發較大社會影響。
上述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公共交通運營單位對電梯使用管理的主體責任。針對公共交通領域電梯使用負荷重、運行時間長、客流集中等特殊情況,要求運營單位應當采取特別的管理措施,保障電梯安全運行。具體要求包括電梯每日開啟時應進行試運轉,并對設備安全狀態進行檢查確認;電梯運行時要進行定時巡檢,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電梯停運后要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運營單位應監督電梯維保工作的開展,在至少每15日對電梯進行一次維護保養的基礎上,根據電梯使用狀況,要求維保單位增加維護保養頻次;運營單位應積極引入視頻監控裝置對設備運行進行全過程監控;在客流高峰時段,要在關鍵位置安排專人進行值守,疏導客流,引導乘客安全乘梯。
指導意見提出推行由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的質量和安全性能負責的制度。明確公共交通領域電梯由制造單位或其委托、授權的單位進行安裝調試和日常維護保養,電梯制造單位對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調試、維護保養質量和安全性能承擔責任;制造單位要嚴格遵守和執行相關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電梯安裝、改造、維修、維保等活動結束后,進行校驗、調試和檢查,確保工作質量等。
指導意見同時要求各級質監部門加強對公共交通場所電梯的監督檢查,對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的,一律依法責令停止使用。同時要積極進行電梯安全知識宣傳,及時處理群眾的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