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住宅電梯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我局正在起草制定《常州市住宅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現向公眾征求意見,誠摯歡迎廣大網民提出意見和建議。請于2011年9月23日前,將意見和建議以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郵箱:czzjfgc@163.com。衷心感謝各位網民對我們工作的大力支持。
常州市住宅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電梯的生產
第三章 電梯的使用
第四章 檢驗檢測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應急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宅電梯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住宅電梯,是指安裝在居民小區或商住樓的乘客電梯(以下簡稱電梯)。用于個人或單個家庭的電梯暫不列入本辦法管理范圍。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電梯生產(含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含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電梯的安全監察工作,縣、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的安全監察工作。
安監、建設、房管、公安、消防、物價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電梯的相關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測機構)在電梯使用安全監管活動中,應當積極為電梯使用單位提供服務,并在銷售、安裝、改造、維修、使用等環節加強指導。
第五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下同)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管理工作,支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察職責,督促和支持其他相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時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安全責任制度、安全質量檢查考核制度等管理制度。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的使用安全負責。
電梯生產單位對其安裝、改造、維修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第七條 新聞媒體、學校、社會團體、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電梯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機構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梯。
第八條 鼓勵推廣使用先進技術,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勵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電梯節能技術;鼓勵推行電梯安全事故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舉報電梯安全違法行為和電梯事故隱患。
第二章 電梯的生產
第十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后,方可從事相應的電梯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活動。
電梯生產單位不得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出借、出租、轉讓電梯制造、安裝、改造或維修資質證書。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提供電梯備品備件,以及電梯安全運行的技術指導和服務,協助開展應急救援等專業技能培訓。
第十一條 從事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的作業人員應依法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并持證上崗,聘用記錄齊全。
第十二條 從事電梯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須在施工前到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告知手續。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須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電梯不得交付使用。施工單位不得將承攬的業務進行分包或轉包。
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在監督檢驗合格后三十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電梯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十三條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對電梯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并記錄教育和培訓情況。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記錄,應至少保存2年。
第十四條 電梯銷售單位銷售電梯時,應當驗明相應的隨機文件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禁止銷售下列電梯及相關產品:
(一)未附有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等文件的;
(二)利用舊零部件拼裝的;
(三)國家已經明令禁止使用、淘汰、報廢的;
(四)零部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的;
(五)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電梯及相關產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銷售的其他電梯及相關產品。
境外企業在本市銷售境外制造的電梯,須明確其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代理商,并由其代理商承擔相應的質量及相關的安全性能責任。
第三章 電梯的使用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是指對電梯有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的個人或單位。包括電梯產權所有者,受電梯產權所有者授權或者委托,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者。使用單位按照以下規定進行界定:
(一)新安裝的電梯尚未移交給物業服務單位使用管理的,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并承擔安全使用管理職責和法律責任;
(二)電梯產權所有者委托物業服務單位管理電梯的,受委托的物業服務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并承擔安全使用管理職責和法律責任;
(三)未委托物業服務單位管理電梯的,全體產權所有者應當共同協商,明確其中一個或多個產權所有者為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責任單位(人),履行安全使用管理職責,但法律責任由全體產權所有者共同承擔;未明確的,由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督促產權所有者限期落實電梯安全使用管理責任單位(人)或由指定的物業服務中心為電梯使用單位。
未落實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使用。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選購、安裝、移交電梯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選購有相應資質生產廠家生產的電梯,其選型、配置須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選配還須符合建設部門關于住宅電梯的配置和選擇的相關規定;
(二)應當在采購招標文件中注明所選用電梯的緊急報警裝置必須是內置的一鍵式報警裝置;有條件的應保證電梯轎廂移動通信信號的覆蓋;
(三)應提供電梯監控用房,并對監控用房到電梯機房間的報警、監控、監控線路的通暢負責;有條件的新裝電梯應當配備視頻監控設施。本辦法發布前已安裝使用的電梯,有條件的也應加裝視頻監控設施。
(四)應向使用單位移交完整的技術檔案,并附有齊全的各項資料;
(五)應明確電梯相關設施如緊急報警線路、底坑防水等的質保期,并對質保期內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情況負責。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對電梯的使用安全負責。使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是該單位電梯使用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使用單位應依據電梯使用管理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加強對電梯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二)委托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進行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并簽訂日常維護保養合同,所簽訂合同應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三)保證能夠有效應答電梯故障或事故緊急報警呼救,保持視頻監控良好,有條件的應保證電梯轎廂移動通信信號覆蓋;
(四)在電梯轎廂內或出入口的明顯位置張貼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和電梯安全管理部門或人員的聯系方式;
(五)制訂電梯突發故障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六)發生電梯乘客被困故障時,迅速采取措施對被困人員進行撫慰和組織救援;
(七)按規定配備經過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并持證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管理人員的配備應滿足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八)在電梯檢驗合格有效期內變更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及時向檢驗檢測機構申領新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九)對使用住宅電梯運載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時,應派人員進行現場管理。原則上住宅電梯不得用于運載散裝材料,如確需運載,必須經過適當的包裝。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依據電梯使用管理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其配備應同時滿足下列要求:
(一)平均每五十臺電梯配備一名,不足五十臺的配備一名;
(二)能夠在三十分鐘內到達所管理的電梯。
第十九條 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電梯日常安全巡查并做好記錄。
(二)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三)督促檢查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工作質量并對相關記錄簽字確認;
(四)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需停止使用的,有權作出停止使用的決定,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第二十條 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活動的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相應的資質;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聯系電話,并保證全天候二十四小時有人值守;
(三)配備相應數量且持有特種設備作業資格證書的日常維護保養人員;
(四)建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質量保證體系和相應的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異地取得許可并在本地區開展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的單位除必須滿足上述條件外,其駐地辦事機構應到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對其日常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安全技術規范以及電梯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制定日常維護保養方案,確保所日常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性能;
(二)至少每十五日進行一次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三)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四)協助使用單位制定電梯應急預案并指導應急演練;
(五)設立二十四小時日常維護保養值班電話,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時予以排除;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后,三十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
(六)建立每臺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檔案,記錄電梯故障情況,檔案至少保存四年;
第二十二條 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及時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使用超期未檢的電梯的;
(二)使用經檢驗不合格的電梯的;
(三)使用存在事故隱患、報停、報廢的電梯的;
(四)違規進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維修、改造或其它危及電梯安全使用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所維護保養電梯的技術狀況,與電梯使用單位簽訂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合同。日常維護保養合同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合同應明確日常維護保養電梯的數量、規格、型號、使用編號;
(二)合同應明確甲乙雙方的職責、義務和違約責任;
(三)合同應明確日常維護保養的內容及要求;
(四)合同應明確日常維護保養的時間頻次、救援時間與期限。
第二十四條 電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
停用、報廢或拆除、轉讓電梯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報停、注銷、變更手續。拆除電梯須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單位進行,應簽訂安全施工合同,并制訂安全拆除方案。拆除單位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在用電梯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逾期未向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的,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電梯乘客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一)遵守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的要求;
(二)不乘坐處于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三)不采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轎門;
(四)不拆除、破壞電梯的部件及附屬設施;
(五)不乘坐超載電梯;
(六)不做危及電梯安全運行及他人安全乘坐的不當行為。
第二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對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選擇,應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并進行公示。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電梯運行維護費,是指電梯的日常運行以及維護所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運行電費、定期檢驗費、保險費、日常維護保養費和維修材料費等。
實行物業管理的電梯,業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物業服務企業交納電梯運行費,對不按規定交納的,由物業服務企業依法追繳。
電梯運行費用于相關電梯日常管理、維護保養、直接物質損耗以及電梯檢驗等費用。電梯運行費應單獨立賬,專款專用。出現結余,應當結轉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年公布一次電梯運行費收支情況。
第二十九條 電梯因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經安全技術評估確認已無法保證安全,且無改造、維修價值的應當報廢。報廢電梯需要更新的,其費用應由業主共同承擔。
電梯更新、改造、維修需要使用住宅維修基金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檢驗檢測
第三十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保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人員具有國家規定的從業資格;
(二)檢驗檢測活動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
(三)為電梯使用單位提供便利的檢驗檢測服務,對涉及商業秘密的履行保密義務。
第三十一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接到電梯使用單位的定期檢驗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檢測,檢驗檢測完畢后,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并核發《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第三十二條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定期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電梯定期檢驗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異議。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收到電梯使用單位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電梯使用單位作出書面答復。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逾期未答復或者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的書面答復仍有異議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自逾期答復之日,或者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復驗。受理復驗申請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驗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結論。
第三十三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實施電梯檢驗檢測過程中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除應立即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及時采取措施外,有權先行向電梯使用單位發出暫停使用電梯的指令,同時向電梯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
第三十四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秉持服務理念,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研究先進檢驗技術,提高檢驗檢測水平,不斷提升服務能力,以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
檢驗檢測機構應開展電梯節能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促進電梯節能技術創新和應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察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予以處理。
涉及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部門應當構建聯系平臺,建立溝通機制,互通電梯安全管理信息,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電梯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發現有違法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發現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需要相關部門支持、配合的,還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相關部門。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后應當核實有關情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并逐級上報事故情況。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對電梯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并將結果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三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進行安全質量保證體系的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督促電梯使用單位落實電梯安全管理的責任和要求,安監、建設、房管等相關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督促電梯使用單位落實電梯安全管理的責任和要求。
經查實電梯使用單位未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收到安全監察指令拒不改正的,應追究當事人責任,并根據各類使用單位的性質會同各職能部門作出相應處理:
(一)使用單位為項目建設單位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其作出相應處理;
(二)使用單位為物業服務單位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對其作出相應處理。
第六章 應急管理
第四十條 市、區(縣)政府應當建立電梯事故及重大隱患應急處置協調機制。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從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中安排電梯安全應急救援專項資金。
第四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電梯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發生電梯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指揮、領導工作。質監、安監、公安、消防、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
第四十二條 對電梯嚴重安全隱患實施應急管理的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梯嚴重安全隱患綜合治理,在當地政府領導下,組織并督辦各部門、使用單位消除安全隱患。
(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梯嚴重安全隱患監察,應督促電梯使用單位立即對電梯的嚴重安全隱患進行整改,組織檢驗檢測機構給予技術支持。
(三)房管部門負責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電梯,在有社區、街道證明和法定檢驗檢測機構的安全評估報告后,從電梯安全專項資金中支出緊急維修費用。
(四)公安部門負責電梯公共安全管理,應及時對破壞電梯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進行立案偵查。
(五)街道辦事處、社區委員會負責及時協調化解住宅小區在處理電梯嚴重安全隱患過程中電梯產權所有人等主體間的矛盾糾紛。
第四十三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在發現電梯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后,在使用單位組織下,安排維修人員對電梯進行維修。
電梯使用過程中發現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電梯使用單位應及時組織電梯維修單位進行維修,保證電梯的使用安全。
第四十四條 為更有效地預防電梯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建立電梯應急報警救援網絡,制訂電梯故障排險救援應急預案。鼓勵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派遣有技術有責任心的專業人員參與組成排險救援網絡,對表現優秀的單位予以維修保養年度考核加分獎勵,并在日常維護保養業務公開招標中予以優先推薦,檢驗檢測機構應給予技術支持。具體辦法另行制訂。
公安部門應負責協助建立緊急救援網絡與110的聯動機制,網絡成員單位在接到電梯安全故障報警后,城區一般應當在三十分鐘內趕到現場進行排險救援。
完成救援后,應當由承擔該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的單位進行檢修,排除故障后才能繼續使用。對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未履行管理職責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造成電梯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正確履行職責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安全事故、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其電梯維護保養許可。
第四十七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未正確履行職責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對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是指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更換易損件和檢查等日常維護和保養性工作,其中清潔、潤滑不包括部件的解體,以及調整和更換易損件不會改變任何電梯性能參數。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