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轉發《質檢總局關于實施新修訂的〈特種設備目錄〉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文件編號: 滬質技監特〔2015〕37號
產生日期: 2015-01-28
發布機構: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各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市質量技監局執法總隊、自貿試驗區分局,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及相關單位:
現將《質檢總局關于實施新修訂的〈特種設備目錄〉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轉發給你們,并就本市貫徹執行新修訂的《特種設備目錄》(以下簡稱新目錄)和《若干意見》的具體事項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有關“新老目錄”的銜接工作
各單位應認真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新目錄和《若干意見》,全面對照新、老目錄(或稱原目錄),按照各自職責,及時做好新目錄與原目錄之間的銜接工作。
對納入新目錄監管的特種設備定義以及代碼、種類、類別、品種等具體事項,各單位要正確理解和及時掌握,對新目錄與原目錄不一致的,應按新目錄要求及時做好相應的調整,對涉及行政相對人事項的,應做好必要的解釋和告知工作。
對原目錄范圍內、新目錄范圍外的設備,各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要提醒設備使用單位加強安全管理,如存在安全隱患的應書面提醒,同時向區(縣)政府或安委會報告。
二、有關檔案和數據的整理工作
為使各區(縣)及時做好特種設備相關數據的清理工作,我局將于近期制定新目錄之外的設備數據預處理方案(詳見特種設備動態信息網)。各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應按《若干意見》的要求,對現有在用特種設備檔案和本市特種設備動態管理信息系統中的數據進行逐臺清理并核對準確。對原目錄范圍內、新目錄外的設備檔案和數據應摸清底數、單獨存儲。各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應于2015年3月底前,完成特種設備檔案和數據的清理及存儲工作。
三、有關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的事項
對原已經使用登記而現不在新目錄范圍內(不需要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各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應及時告知設備使用單位,通知其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注銷手續,并收回使用登記證。對未收回或無法收回使用登記證的,應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告,申明原使用登記證失效。
四、有關鍋爐安全監管的事項
各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對梳理出的原目錄之內、新目錄之外的鍋爐應逐臺進行確認,并向鍋爐使用單位書面告知提醒其加強安全管理。同時,向區(縣)政府或安委會報告該類鍋爐的在用狀況以及為確保該類鍋爐安全運行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等建議。
按照區(縣)政府的要求,發揮區(縣)安委會平臺優勢,加強部門之間的聯系和協調,切實落實屬地管理職責,督促街鎮、工業園區等有關部門建立該類鍋爐數據臺賬并加強日常檢查和巡查。
五、有關電動葫蘆安全監管的事項
對于單獨安裝使用的承重形式固定的各類電動葫蘆不再作為特種設備進行安全監管,不再受理其施工告知、使用登記以及不再進行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鋼絲繩電動葫蘆、防爆鋼絲繩電動葫蘆、環鏈電動葫蘆、氣動葫蘆、帶式電動葫蘆等品種作為起重機部件,納入起重機整機安全監管范圍。
六、有關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的事項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的考試項目、考試用特種設備應在新目錄范圍內。自新目錄施行之日起,各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和考試機構應不再進行搬運車牽引車推頂車司機(N3)和汽車起重機司機的考核、發證和到期復審工作。
七、有關檢驗的事項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積極主動地配合和參與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開展的檔案及數據整理工作。在開展檢驗業務時,如涉及原目錄之內、新目錄范圍之外的設備,檢驗機構應停止相應的法定檢驗業務,同時通知使用單位并報告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新目錄以及《若干意見》,各單位應及時調整、修改和規范有關規章制度、證書、報告以及數據信息系統等。在執行本通知中遇有問題,請及時與市質量技監局特種設備監察處聯系。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5年1月28日